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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8-12 10: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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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8-12 10: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img]images/upfile/2004-8/200481210722.gif[/img]
史尚宽先生夫妇合影
[img]images/upfile/2004-8/200481210911.jpg[/img]
[img]images/upfile/2004-8/200481210950.jpg[/img]
继承法论

本书继"民法总论原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亲属法论"而作,历时两载有半,名曰"继承法论",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物权法之错综,亲属法身份性质之显著,然与债法物权法既异其趣,而与人法之亲属法也异同参半,可谓介于财产法与身份法之间。日本战败后废除家督继承及关于家之规定,以宪法所定个人之尊严及两性之平等为其理想,将继承编大加改造,进而与我民法看齐。韩国民法虽亦已废除祭祀继承,然尚保有户主继承,在应继份上虽已不认有嫡庶之别,然男女间尚未能完全平等。其采用遗嘱自由主义,则又与英美等国同出一轨。要之,韩国继承法虽一面接纳近代法的思想,他方面仍保有东方法的色彩。在德国,亲属法虽因婚姻法及男女同权法大改旧观,而继承编则尚少变更,仍维持其亲系继承主义。瑞士民法继承编亦仍因旧贯。法国民法则在配偶及非婚生子女之继承上有不少改进。苏俄虽一度废除继承,然旋即将其回复,1926年废除继承上之数额限制,1945年并扩大其基础范围,顿有复古之观,盖继承制度尚有其社会的机能,不可一概抹杀也。我民法基于三民主义平等自由博爱之精神,废除宗祧继承,采用男女平等及配偶相互继承,确立限定继承制度,以免除父债子还之累,并维持家制及承认特留份制度,以保持我固有之人伦。本书参酌最新立法及学说,并度以我情况及道义,综合比较,以定取舍,务谋社会之有机发展,以求共存共荣。全书都五十万言,取材最新,引申至周,以为斯学研究之接引。然疏漏舛误之处,间所难免,尚祈海内法彦,不吝赐教。


[img]images/upfile/2004-8/2004812101019.jpg[/img]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为民法各编之冠,总汇民法共同适用之原理原则,非将民法各编融会贯通,难以识其原流与体系,而窥其全豹。关于总则部分,余曾著有《民法总则释义》及《民法原论总则》二书,然以内容简略,时迁事移,有待增补。迁台后,摒弃一切,悉心著作,二十年来,已先后完成《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五大巨册,约三百六十万言。内容既较丰富,资料亦属新颖,上述两书相形之下,以显不相称。为求完整,爰将民法总则一编,名为"民法总论",更新面目,充实内容,以期前后贯串,首尾呼应。尤其以理度法,以法衡情,于总则之原则中求各编适用上之妥当,于一般理论中求其与社会事实之切合,俾得识民法之真谛及其脉络关连,以资综合应用,触类旁通,使知适用之途多端,不可拘于一隅。民法作者多始于总则,其次其他各编,著者反先债总、债各,而以次及于物权、亲属、继承,最后始重写总则,虽有异于常规,然其中亦不无一理,该以总则为各编之纲领,必须彻底了解各编之详细内容,而后能豁然贯通,调和综合,于博中求约,繁重取简,起明其表里精粗,知其原委常变,方可领会其运用之妙。实于演绎方法之中,兼寓有归纳之意。如将债法以后各编研读以后,在从头细究总则,必可加深了解。本书系据上述关于总则两书,大加增改,费时三载,始底于成,计约六十万言,虽尽量参照新著及最近学说判例,综合比较,衡以立法原则,并鉴于世界趋势而定取舍与立论,以期有一完整体系的民法著述,但以著者才疏学浅,舛谬之处,在所难免,尚祈斯学先达有以教之。然因此一书,使夙愿殷望之"民法全书"得以如愿完成,以著者之幸也。


[img]images/upfile/2004-8/2004812101057.jpg[/img]
[img]images/upfile/2004-8/2004812101127.jpg[/img]
物权法论

余于《债法总论》问世后,本拟续写《债法各论》,惟以关于物权著述,尚不多觏,乃决然提前完成,名曰《物权法论》。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研究方法,虽一如债总,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法典与原著,比较综合,以定取舍。然依据我民法规定,基于民生主义,衡以国情,而为论断者亦不少。尤以典权为吾固有制度,惟有德国"古质"差可比拟,几无外国文献可资参考。物权构成之趋势,本于物尽其用之旨,今后应以利用为中心,就中不动产物权之如何构成与土地政策所关至巨,土地法为民法之特别法,互为表里,交相印证,若非合而观之,难以之其全豹。拙著《土地法原论》堪称为本书姊妹之作,可参照之。本书全部共五十万余言,既致力于问题之发掘与新境界之开拓,复注意于研究途径之启示,然涉猎颇广,引伸亦多,舛误疏漏,在难虽免,尚其海内硕彦,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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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8-12 10: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img]images/upfile/2004-8/2004812101220.jpg[/img]
[img]images/upfile/2004-8/2004812101233.jpg[/img]
债法各论

民法中,债编最为错综复杂。债之通则,为债法理论之总汇;而各种之债,则为理论及适用之经纬。自民国四十三年拙著《债法总论》问世以后,本拟即着手于《债法各论》之写作,惟以关于物权著述甚少,特将《物权法论》提早完成,于民国四十六年元月出版。旋即从事于各种之债之研究,约三载有半而成斯书,名曰《债法各论》。其研究方法已如关于债总、物权,远而取材于瑞士及德、日、法诸国之法典、判例及原著,近而依据我民法之规定与国情,并体察各个契约之特性与谋公私利益之调和,比较综合,损益斟酌,以为理论之准绳。在我为民商合一,各种之债,诸如行纪、仓库、运送营业、承揽运送,涉及德、日等国商法之内容,颇多。因时势之进展,德、日商法法典,均有重大之变更,而瑞士债务法曾有不少之修正(尤其保证债务已变更其原来面目),法国之民商法亦不为例外。为求与时俱进,保持现实正确,所引用各国法典条文及所参考各国原著,均以最新资料为依据。本书计分二十五章约八十九万余言,对于各种之债可能发生之实际问题,旁征博引,一一示以解决之途径,而与债法总论,有如细目之于纲领,交为印证,脉络相联,实构成一部著作之前后两编,二者合而读之,当更易于融会贯通。然内容庞杂,涉及甚多,思虑欠周,在所难免,尚祈斯学先达有以教之。



[img]images/upfile/2004-8/200481210133.jpg[/img]
亲属法论

本书继《民法总则原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而作,历时三载有余,名曰《亲属法论》。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物权法之错综,然亲属法有其特殊性质,而与债法、物权法大有径庭,尤其与民法总则之关系究应如何适用,殊堪研究。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德国民法因1946年之婚姻法、1957年之物权法、1962年之亲属法修正法,已有彻底之更张。奥国沿用1938年德奥合并时之婚姻法,其民法关于婚姻亦有不少之变更。日本战后本于新宪法规定,废除家族制度,以个人之尊严及两性之平等为理想,将亲属继承两编改造,蔚为新法,顿易旧观。法国拿破仑法典虽名称依旧,然屡经修正,使妻之地位逐渐上升,子女尤其养子女非婚生子女之待遇益趋改善。韩国1958年2月制定公布之新民法,关于亲属仍多带有东方的色彩。惟瑞士民法比较完善,尚少更动。我民法系基于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而制定,亲属一编原已超在德、法、日之先,惟规定较简,尚待妥为解释,以宏其用。本书盱衡世界最新立法及学说,并鉴于我之固有人伦,综合比较,衡情度法,以定取舍,不鹜于形式的机械的平等之虚名,而求实质的有机的平等之真谛,不偏于个人私欲之满足,而求一家之共存共荣,并弁以概说一章,基于身份行为之特性,阐明其独特理论及其与总则之关系。全书都七十余万言,取材务求其新,引申不厌其祥,探发问题,阔展视界,以为斯学研究之津梁,然误漏之处在所难免,尚祈法界人士有以教之。

 


[img]images/upfile/2004-8/2004812101334.jpg[/img]
[img]images/upfile/2004-8/2004812101349.jpg[/img]
债法总论

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忆自民国十九年民法全部公布施行以来,已经廿余载,其间虽有不少民法著述,然较之德法诸国,相去尚远。美国人庞德为兼通英美法及大陆法之名法学家,对于我法律亦有研究,曾誉我民法典为先进之法典,可惜尚少精神渊博之巨大著述及注释以宏其用。良以民法关系错综复杂,远非他法可比,非将全部融会贯通,难以运用。著者于立法院成立之初,即忝任民法起草工作,该法完成后原拟从事此项著述,惟以当时其他法典及重要各法尚待完成或修订者甚多,其实有所不许。抗战军兴,随政府西迁重庆,资料极端缺乏,而其情又所不能。虽尽量利用公余,先后刊有民法释义及民法原论,然限于民法总则部份,失之简略。去台后,乃决心摒除一切,以全力从事著作,所幸此间台大、法院及省立图书馆藏书甚丰,借用方便,阅三载卒成债法总论,都八十余万言。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关于民法原著,分别探本索源,综合研究,衡以我民法规定而定取舍与变通,虽多采择各国学说与判例,而因应"国情"与我民法法意亦有属于创见。既不圄于一家之言,亦不泥于一国之法,其中论列,自难谓悉皆允当,惟提出各种问题,示以津梁,对于斯学之研究,或有不少之启发。然涉及过广,引申过多,难期周顾,疏忽之处在所不免。尚能抛砖引玉,俾斯学之著述日益精深而宏富,以发扬大法学,则著者之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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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8-12 10: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潘正祥

潘正祥,男,安徽桐城人。1974年毕业于安徽省桐城县天城中学。1982年、1987年和1998年先后获得安徽师范大学历史学学士、北京大学历史学硕士和中共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到1994年期间,分别以一年、半年和一年半的时间为单位,先后在四川外国语学院、北京语言学院和美国西肯塔基大学,学习、进修和做访问学者。现为中国科技大学副教授。

长期从事国际政治特别是中苏关系、中俄关系研究,承担过省部级相应研究项目,取得了优秀研究成果。1998—2002年期间,发表学术论文30多篇,有些论文并被国家级权威刊物包括《新华文摘》重点或全文转载。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际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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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8-12 10: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平设市后的首任市长何其巩

朱仲玉

辛亥革命后,历经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北洋军阀政府盘踞北京等变故,最
后蒋介石利用北伐战争胜利,建立国民党政府,定都南京。从此,北京改称北平。
1928年6月,北平特别市政府成立,首任市长为何其巩。
何其巩,字克之,生于1899年,安徽桐城人。18岁时从安徽来到北京谋生,他
认为在文盲遍地、风气未开的中国,光用犀利的文笔唤醒民众,很难达到改造中国
的目的。于是投笔从戎,进入西北军在冯玉祥部下当了一名上士文书,很快就引起
了冯玉祥的注意。当时冯正急于想了解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情况,他
知道何其巩当过教员和记者,对地理、历史等比较熟悉,于是派入伍不久时年25岁
的何其巩去苏联留学。何其巩在苏联只住了1年,学了一些共产主义理论。回国后,
冯玉祥提拔他为西北军边防秘书。不久,升任秘书长,并再次派他率领一个西北军
代表团去苏联考察政治。
其时,国共第一次合作已经逐渐形成,北伐战争正在酝酿之中。冯玉祥把军队
交给张之江后去了苏联。在他出国之际,张之江顶不住直鲁联军的压力,被迫退出
北京,撤往南口。1926年8月,冯玉祥从苏联回国,通电率全军加入国民党。9月,
在绥远五原誓师,就任国民联军总司令,进军陕甘,与南方的北伐军互相呼应。何
其巩于此时被任命为国民联军司令部秘书长,并随军由陕西经潼关进入河南。不久,
国民联军改组为国民军第二集团军,冯玉祥仍任总司令,何其巩也跟着改任第二集
团军司令部秘书长。1927年6月至1928年,何其巩又转任河南军团及党政行政长官。
1928年6月,北平特别市成立,时年29岁的何其巩被任命为北平市的首任市长。

何其巩在上任之初,在市政府市政会议第一次常会上就做出一项决议:“财政
公开,造成廉洁政府。”在何其巩任内北平市政府及其附属机构没有贪污腐化的案
例。

北平市政府成立之初,何其巩即在市政会议第二次常会上提出临时动议“本市
政府教育经费案”。决议:“先由财政局将崇关项下旧定之中小学经费三万五千元
拨交教育局,其余二万五千元由市长及财政教育两局长迅速设法发放。”
在市政会议第四次、第五次常会上,都重点讨论了贫民救济案,作出了“由市
政府发起,以市长为主席,并请在野名流及慈善家加入其事务”,后来成立了定名
为“贫民救济总会”的机构。它是北京历史上第一个贫民救济机构。
此外,何其巩在北平市长任内还做过提倡国货、举办文化展览会、兴办北平市
民银行等重要工作,甚至还提出过收回租界的议案。这说明了何其巩实不愧为一个
头脑清楚的青年市长。
何其巩任职仅一年,1929年5月8日在主持完市政府市政会议第36次常会后,便
称病不再上班。回到家乡安徽任省政府委员、教育厅长。1933年,他再次到北平,
被任命为行政院驻北平委员会秘书长。1935年,任冀察政务委员。这最后一个职务
他是不大情愿接受的,因为冀察政务委员会以亲日派为主,他不愿意名列其中。于
是他便在次年转到北平中国大学校董会工作,并被任命为代理校长。北平沧陷期间,
何其巩一心一意办教育,坚决不任伪职,他与燕京大学校长陆志韦、辅仁大学校长
陈垣,合称为在北平坚持办学的三位著名大学校长。
抗日战争胜利后,蒋介石曾令何其巩出任国民党政府驻北平特派员。不久,发
现何其巩不是他的嫡系,并且不是个唯命是从的人,赶快撤销其名义。何其巩回到
中国大学。1947年,他辞中大校长职,在北平隐居。1955年,何其巩病逝,享年56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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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丁易(1913—1954)
教授。安徽桐城人。原名叶鼎彝,又名孙恬。1938年毕业于北平师范大学。曾任西北师范学院讲师,国立戏剧专科学校、四川大学、东北大学副教授,《民主报》总编辑。1944年加入中国民主同盟。1947年加入九三学社。1949年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建国后,历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九三学社第二届中央理事、第三届中央常委。1953年赴莫斯科大学讲学。次年病逝于莫斯科。著有长篇小说《雏莺》、《丁易杂文》、《过渡》和《中国新文学史》等。

国  别: CHN
中文名称: 丁易
外文名称: ding yi
内  容:
" 丁易 (ding yi, 1913-1954) 文学史家,现代作家。"
  原名叶鼎彝、叶丁易,笔名孙怡、访竹、童宜堂。安徽桐城人。在北京师范学大学读书时,参加“一·二九”运动。曾在成都、兰州等地任教。1944年加入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成都分会,后为常务理事。曾任四川三台县东北大学中文系副教授、重庆《民主报》总编辑、社会大学新闻系主任、北平师范大学中文系副教授、北平文协理事、《民主周报》主编,华北大学中国语文研究所室副主任。建国后,历任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第一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候补委员、中苏友好协会总会理事、中缅友协理事、九三学社中央常务理事等职。1953年到莫斯科大学讲学。
  主要著作有:《明代特务政治》、《中国文学与中国社会》、《中国现代文学史略》等。
  1954年在莫斯科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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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8-12 10: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杨田村(1928- )北京广播学院高级编辑。安徽桐城人,中共党员。1949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56年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先后在文化部、中央戏剧学院、四川人民出版社工作。1978年调北京广播学院工作,曾任文编系副主任。后在学院出版社、学报任编辑。著有《电视剧创作艺术》,发表论文、小说、散文、剧本等近百篇。1991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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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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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啊~[e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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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最喜欢的金庸呀他也是桐城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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