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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春风细雨

[第一时间] 毒女邀集亲戚打丈夫,这算不算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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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3 14: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觅孙仲谋 发表于 2016-8-3 12:41
你们婚前该女有住所吗?你们做过婚前财产登记公证吗?
如果双方不再生孩子,半路上的婚姻一定要注意这些 ...


贵网友有德有识,谢谢指点。
房产不存在争议,产权属我。
她来仅带个人用品,
平时家庭建设和生活开支,未让她花一分。
不才因太讲义德,婚期未对离婚作防备,
在缴按竭房贷和家庭建设方面,
让她钻了空子,能按共同财产分一部分,别的没什么。
现在不是钱的事,她就是死活不离。
而在我,拖就拖呗,
反正我死活不让她与我同居,她曾扬言与我同归于尽。

没有文化真可怕,
本心完全以自己的条件,带个女人共生共活,
万没想碰到个这,
唉。

家暴证据充分啊,
甚至还有视频或录音,
一审就是法院不采纳,
二审就怕也是这种风格,
我还是据理力争,尽力而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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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15:40: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春风细雨 发表于 2016-8-3 14:45
贵网友有德有识,谢谢指点。
房产不存在争议,产权属我。
她来仅带个人用品,

在她施暴之前,你为什么要提出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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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16: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楼主没有说真话。。。二婚,你是为什么爱上她了?再离,你是不是又看上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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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3 18: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觅孙仲谋 发表于 2016-8-3 15:40
在她施暴之前,你为什么要提出来离婚?

A:,,,(我的孩子)对你还是不错的吧。
B:那当然。要不然,这房子给她不给她还说不定呢。

经常争吵,无事生非,不得安生。

当着其侄子面殴打我。

与我拼着做家务事。

待两边亲属不公平。

瞒着我在外投诉。

当然,这人不是没有优点,
我不是没有缺点。
只是两者无法再磨合了,
太可惜了,太可悲了,
反正我不能与她过了,
真是没办法的事。

谢谢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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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3 19: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之江九里 发表于 2016-8-3 16:03
感觉楼主没有说真话。。。二婚,你是为什么爱上她了?再离,你是不是又看上三了?

谈不上爱,
就是找个人作个伴,相互照顾。
你情我义过好后半生。

三嘛,
没有的事。
不是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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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3 19: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驳一审判决书

因被上诉人×××及其亲属对我和我的女儿的暴力袭击和威胁,本人于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再次起诉离婚,并于第二日即三月一日被立案受理,于三月二十九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于五月三十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2016)皖0881民初636号],判文如下:
        “一、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本判决书,做出上述判决的主要理由有:
        1、“原告在纠纷中受轻伤,系案外人所致,纠纷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只要双方加强联系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尚可维持。”
        3、“原告主张被告寻衅滋事造成的损失,原告没有提供损失的证据,且此项诉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4、“为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现在谈谈上述第1条理由。“原告在纠纷中受轻伤,系案外人所致,纠纷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纠纷”这一用词严重歪曲事实和案件性质,用在判决书这一严肃的法律文书中显得极不严肃。“纠纷”,据《现代汉语词典》,其意为“争执的事情”。而当时发生的一切,根本不存在“争执的事情”,完全是被上诉人×××那一方对我上诉人这一方的单方面的虐待和打击。这有现场录音可以佐证。要不是我女儿被对方殴打,手机被他们抢去,必有现场录像可以证明一切。所以说,“纠纷”这一用词很不准确,应代之为“围殴事件”。
“系案外人所致”及全部本条理由的叙述,掩盖了一个关键的事实,也即事件的实质,这就是:这个“案外人”是被上诉人×××的亲属,是被×××带进家的,受×××教唆而打人的,整个事件的实质就是被上诉人×××把自己的亲属当打手报复和胁迫本人。这一事实一被掩盖,则本离婚案就成了一般的离婚案件。定案中,这一避重就轻,舍本逐末的形式主义做法是十分不应该的,也是一种不认真、不负责的态度,理所应当地遭到坚决反对和批判。
做妻子的,纠集亲属,破门入室,围殴丈夫及其女儿,把丈夫打成各处骨折,使他近半年都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使他遭受巨大的身体上、精神上的痛苦;压迫我女儿,使她跪在地上,并长时间的连续扇耳光,揉捏她的胸部;把脏水往我和我女儿身上泼,往床上泼;砸毁了价值数万元的财物,包括两部电脑和一部苹果6手机。像这样,还不意味着感情破裂,还不算家庭暴力,那怎样才是?是不是要激化到命案发生才算?可见,这条理由是多么的荒唐和荒谬。

        现在谈谈上述第2条理由。“只要双方加强联系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尚可维持。”
这条理由说得好听,做起来,对于此双方来说,就根本不可能!因为被上诉人×××已把事情做绝,我与她早已恩断义绝。上次撤诉,目的就是要给她机会,并且我已尽最大的努力对她尝试过“加强联系沟通”,非但毫无效果,她反而变本加厉,涨姿势,视我要求她,好欺负。给过她机会都不行,何况现在情况已恶化的地步。所以这条理由已经过实践证明不切实际,不能成立。

        现在谈谈上述第3条理由。“原告主张被告寻衅滋事造成的损失,原告没有提供损失的证据,且此项诉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实际情况是,在诉讼中,原告方及时提供财物损失和精神损失的相关证据,包括录像、录音、照片等,但一审法官正如他自己在《判决书》中所说,“此项诉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由,拒不接收。赔偿财物损失的诉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吗?现在来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被上诉人×××在家对我和我的女儿所制造的“围殴事件”、“损毁财物事件”正是触犯了上述第(三)、第(四)的规定,在这过程中,我始终保持克制,严格守法,毫无过错,依上述规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审法院以“此项诉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由不支持我的赔偿诉求显然违法。
       
        现在谈谈上述第4条理由。“为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一审法院形式上以此为名义作判决,实际上是以法律为绳索,把两个水火不相容的人强行捆绑在一块,其结果非但不能“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反而继续制造冲突,甚至发生命案。事实已一再证明了这一点。我希望“2-1=2”,不希望“1+1=0”。

        综上所述,桐城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皖0881民初636号判决没有真实的理由,彻底错误,违法严重,依法应当尽快撤销,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离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一万元。(财物损失赔偿已在另案刑事调解中予以解决,故在此不再提起诉求)。

此致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城市公民  ×××
                                                                                                二O一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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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细雨 发表于 2016-8-3 18:54
A:,,,(我的孩子)对你还是不错的吧。
B:那当然。要不然,这房子给她不给她还说不定呢。

哦,我觉得这些没什么大不了,这就是生活,生活就有各种是非曲直,作为常人就需要接受。
我想客观地问个问题:


在目前还是你法律上的妻子率亲友破门而入之前,你做了什么?我猜测一下,你是不是将门锁换掉了,使她有门不能进,有家不能回?这是我猜测的,但从你的陈述中我觉察了一些细节,你偷换了门锁。

你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她另有居所吗?如果没有,你这是叫她流落街头啊,作为一个大老爷们,你这么做有所不当,这是激化矛盾。


然后,她娘家人替她出头,破门而入,双方发生冲突,你被殴打。

是不是这个情况?我是推测的。
痛而不言是智慧,笑而不语是豁达。 激情蓬勃逐人生,心若止水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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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20: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想离婚简单,老爷们你就净身出户呗!我感觉你不是这么爽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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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20: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缘来缘去皆为财,我所说的都是劝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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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细雨 发表于 2016-8-3 18:54
A:,,,(我的孩子)对你还是不错的吧。
B:那当然。要不然,这房子给她不给她还说不定呢。


再来说说房子:
如果房子是婚前你全款购买的,这房子的确归你所有,但作为你法律上的妻子,在没有别的居所的话,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她有居住权,哪怕在你们离婚后,在她找到居所之前,仍然有居住权,除非你给她租房。
如果房子是你婚前购买,婚后你继续还贷,在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她不但有居住权,还有婚后你还贷金额一半比例的产权,一直到夫妻关系灭失。
如果房子是你婚后购买,在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她拥有该房产一半的产权。
所以,如果你用换锁的行为拒绝她同住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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