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公职人员的职务消费越来越膨胀。有报道说,南方某市一些人花公款吃高档菜、喝高档酒、吸高档烟、洗高档浴、打高档牌的“五高消费”相当火爆,甚至一桌饭就挥霍掉了十几万元。 一些人花公款何以能如此潇洒?我以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所握的公款消费“自由裁量权”过宽过大,以至于大得足以随心所欲! 所谓“自由裁量权”,原是指执法、司法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案件的处理、调解、量刑等具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可享有相对机动的选择权。笔者在这里借用这个说法,或许未必妥当,但这便于说明公款消费难以遏制的一个重要症结。 事实上,只要我们稍加注意就可发现,时下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吃喝玩乐的公款消费几乎不需要任何审批;而有些居于一定领导位置、握有一定权力的人,决定谁该应酬谁不该应酬,应酬谁可用公款谁不能用公款,以及用公款消费的档次、项目、规模或数额等,就更是少有约束,几乎全由其“自由裁量”。正因为这种“自由裁量权”过大,公款消费在有些单位、有些人那里,就简直成了脱缰的野马、断线的风筝。 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勋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都必须在所限制的裁量权范围内行使,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能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尽管他这里说的是司法行为,但其道理同样适用于各项行政行为,包括适用于对公款消费的遏制。 如今司法系统为防止司法不公,正下力规范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许多地方为杜绝采购腐败,也建立了集中采购制度。而对控制吃喝玩乐这样的公款消费,各级虽也提出过要求,但在遏制“自由裁量权”上,却还有待点“穴”,有待进一步硬化一些措施。 最近,广西出台了“乡村公务接待用餐制度”,其中提出了限额用餐、定点用餐、用餐审批和“三联单”报账、消费账目公开、超标准消费责任追究5项制度。这当然只是对乡村一级的公务用餐而言的,但我以为,如果我们借鉴此法,上提层次、扩大范围、完善条款、硬化其法定性,那么,遏制公款消费的“自由裁量权”,就是大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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