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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诉讼的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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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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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5 16: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起成功诉讼的忏悔<br>   序言: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一名律师来说,可谓轻车熟路,在其诉讼代理生涯中犹如一缕青烟,结案归档后不烟消云散,沉淀于档案柜中而且复记忆,然而刚刚结案的一起成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却使笔者心里难以平静,没有平常胜诉时的喜悦,而是重新斟酌起律师两字的份量……<br>  桐城市黄铺乡地处边远山区,是一个革命老区,山民们祖祖辈辈都沿袭着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劳作方式,年复一年地过着平静而贫穷的生活,然而二00一年八月一个意外消息打破了这个平静:已失踪多年的该乡栋树革上关村民组村民汪丽明因交通事故被撞断左腿,现人事不知地住在池州医院。汪丽明,一九七八十月出生,是孤儿,精神病患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长期在外流浪,无人知道其行踪,善良的山民们休息之余都在念唠着这一可怜的女子,希望她能平安地生活,惊闻事故,山民们都无法抑住内心的激动,纷纷到乡里,要求乡政府派人处理,以维护孤女的合法权益及保障日后的生活着落,由于山民的反映,该事引起乡政府的高度重视,派人至事故发生地——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涓桥镇中队商谈、处理事故事宜,然因法律原因,无功而返。<br>  二00二新春伊始,山民们难以平拂心中的怨愤,来到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慕名要求笔者代理西安,经详细地了解了案情以后,笔者拒绝了委托:首先,汪丽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流浪至桐城市黄铺乡栋树村生活,后在人口普查时上了户口,栋树村曾几经努力,但一直未找到她的父母或亲戚,故无法输委托手续:其次,鉴于汪丽明的实际情况,无人承担律师代理费,虽然山民们纷纷表示共同凑份,但是地处贫脊山地,承担能力也是微薄的:再次,由于客观原因,异地办案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最后,一年刚刚开始,手头工作比较多,内心也不想化费精力去啃这块没有肉的骨头。听到回绝,山民们只得悻悻而去。时间又过了一个月,笔者已经渐渐淡忘了此事但没想到,三月二十五日,黄铺乡法律服务所方博文所长带着山民的重托,再次来找笔者,方博文所长从事法律服务时曾拜笔者为师,鉴于师生感情,同时又被方博文所长之真情所感动,遂同意至池州市一趟了解一下情况,回来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四月二日,与方博文所长至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涓桥中队,通过与承办人的交谈及查阅卷宗材料了解具体案情: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11:30许,江苏省宜兴市一大货车行至池州市318线476K上坡地段处,该处已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未减速慢行,以致刹车避让不及,将横过马路之汪丽明撞倒,车左前轮碾压左注腿致伤。贵池市公安避交通警察大队于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汪丽明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池州市公安局于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汪丽明的伤残分别为六级和九级。掌握案情后,就调解问题拟交换意见,但却被告之,由于汪丽明身份的复杂性,交警人已研究决定该案不调解,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取其它方式解决,与之力争,但仍无功而返,案件进入僵局。冷静思考,唯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以交警部门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交警部门仅作事故责任分析而不进行调解为我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展趋势,同时原告主体难以明确;二是以人身损害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诉讼主体仍无法明确,更为重要的是巨额诉讼费无力支付。虑之再三,为避免麻烦,笔者自池州市回来后再次拒绝了委托,违心地避开了山民无望的眼神。时间又过了一个月,在这一个月里,时常想起伤者残缺的身体及山民们纯朴的面孔和那绝望的神情,数次拿起电话,想拨通那不太熟悉的号码,但最终还是考虑到案件的难度及自身办案的收益,还是示拨通电话。正在私心占据主要位置时,手机响了,是市司法局左为民局长打来的,要求至局里来,做完手中的工作,笔者马上赶到市司法局,三楼局长办公室里又看到山民熟悉的面孔,原来他们还怀着一线希望来到司法局,寻求法律的保护,笔者向左为民局长汇报了基本案情及案件的处理难度并予以推诿,左为民局长认真听取以后,明确指示:人民律师应急人民所急,想为人民所想,并告之律师两字写起来很难,但要尽力写好,所以要接受该案并认真处理。听了左为民局长 的话,再看看山民乞盼的目光,笔者心头一震,当即表态:为本案提供法律援助,并确保赔偿款额到位,在本案中认真写好律师两字,再次体验律师的真正含义。回到所里后就法律援助问题向所主任孙伯鸣律师作了汇报,征得了孙伯鸣律师的大力支持。<br>  接受委托后,马上着手进入法律程序,征得市司法局同意,由黄铺乡法律服务所方博文所长仍协助笔者工作,经过酝酿,拟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担起诉讼,但首先明确的是原告主体问题,汪丽明系无民事先为能力,又无法找寻其直系成年亲属及其它亲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的规定,决定以其户籍所在地之桐城市黄铺乡栋树村民委员会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担起诉讼,于是与方博文所长至该村,详尽叙之法律关系,希望村委参与诉讼,经过大量工作,一贯害怕卷入官司的基础组织消除了顾虑,同意以监护人身份参与诉讼。第一步工作完成后,即刻起草民事起诉状,于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与方博文所长再次来到池州,依法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正式担起诉讼,至时面临的就是第二个问题:诉讼费的预缴,本案诉讼标的13万余元,预缴的诉讼费及其它诉讼费近8000元,不缴纳费用就不能立案,于是与审判庭协商,详叙原告的困境和现状,请求缓或免缴诉讼费用由于笔者的真诚终于取得了承办法官的同情,经向分管院长请求后,贵池区人民法院审核了笔者担交的原告经济困难的材料,决定提供司法救助,免收所有诉讼费及其它诉讼费。两大难题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初战告捷。然而事情并不如此结束,这只是诉讼的开始,获赔数客的多少及赔偿款能否全部到位则是更大的难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都清楚,赔偿项目是否合理,责任分摊如何确认是损害赔偿案件中两大争执焦点;另外虽然各级法院近年来都增大了执行力度,但执行难仍是目前首要问题,何况本案被告是在江苏宜兴,异地执行力度难度更大。想起汪丽明无知的笑脸及伤缺的左腿,想到她以后的生存,想起笔者对左为民局长的承诺,想起数次拒绝委托后山民的绝望及执着寻求法律帮助的精神和善良的本性。笔者再度陷入深思,由于接受委托给山民带来了希望及信心,如果不能得到实际赔偿,那么失去的不仅仅是律师的信誉,而是山民们对法律失去了信心,律师是法律的维护者和捍卫者,应当在百姓心目中树立法律的尊严。律师两字真的好难写,心绪难定,脑中完全被该案重压:要到江苏宜兴调查被告的经济状况,旅差费用怎么办,调查结果又怎么样。就在这时手机又响了,是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委督查组督查员汪姚春同志打来的,是了解该案的进展情况,笔者告之思考的问题及现实存在的、必须考虑的难处,没想到汪姚春副书记听后马上表示与笔者同至池州处理此事,全面支持笔者工作。须知,从桐城市至池州市,在中途站安庆市还要转车,而且都是老式中巴车,时置炎热夏季,党委领导的支持和关心啬了笔者的信心。二00二年九月七日,汪姚春副书记、黄铺乡法律服务所方博文所长及栋树村主任一行冒着酷暑来到池州市,下车后不顾路途劳累,马上展开调查,通过有关部门的协助,终于掌握了被告的经济实力有赔偿随能力,终于确保了赔偿款额到位的后续问题,至时庭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九月八日上午八点三十分,贵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由于准备工作充分,庭审达到如若效果,进展十分顺利,损害事实的证据清楚、明了,并且相互印证,明确了被告的过错责任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事实,赔偿项目有理、有据,在被告无以辩驳的前提下,明确指出了被告的经济随能力。经过努力,终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于被告的声音行这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137978元,由被告承担80%计人民币110448。40元。九月九日上午,双方签收调解书,当庭给人民币20000元,包括前期给付的38532。80元合计58532。80元已履行完毕,余款51915。60元明确于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前付清,后笔者通过电话联系,余款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汪丽明的生活问题栋树村已作了周详的安排。<br>本案终于如愿结案,笔者四至池州维护了弱女的合法权益,达到了诉讼目的,赔偿款的使用已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保障了汪丽明的今后生活,全面地保护了其合法利益,山民们又恢复了原有的平静生活,一起诉讼就这样结束了,但笔者的结案报告却难以结束,翻阅着卷宗材料,没有了往日归档时的平静、胜诉时的满足,而是有一种从未有过的空虚,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办理过的各类案件数百件,深深感受到一直未体会到律师的真谛,有信朋友曾说过:在阿拉伯语言中律师和鲨鱼是同名词,当时未予过多的体会,现在细细品味,笔者两次拒绝委托,正如这位朋友所言,为了利益会尽一切努力去争取案源,没有利益的百般推诿,不愿花费精力,为利是图,一切为了利益趋动而办案,同时也是为了同一目的而不顾一切来办案,这与鲨鱼的本性又何等相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从市委政法委汪录像春副书记、市司法局长的关心和支持,以及黄铺乡法律服务所长方博文所长为此案多次从山区到池州来回奔波,还有山民们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地寻求法律、寻求正义的耿直和朴实的襟怀,无一不使笔者感到内心的阵阵隐痛,不得不重新思考起律师的份量: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不是律师的全部含义,其涵盖的内容应更深、更广。<br>  掩卷思考,笔者花费用诸多精力,往返于当事人生活过的两个乡村,不厌其烦地调查取证,数至池州为办好案件不思疲劳,但没有收取分文代理费,反而还因此支出了费用:没有办理其它案件时当事人胜诉后感激的语言和笑容,看到的只是当事人无意识的傻笑,但笔者却因此得到很大的收获,那就是笔者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正在一笔一笔地书写着律师这两个字。                                  <br>[img]images/upfile/2006-6/2006615165521.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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