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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让他三尺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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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会员活动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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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4 09: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ze=3]让他三尺又何妨


来源:安徽日报

  既是堂兄弟,又是姨表兄弟,为上辈留下的房屋闹起纠纷,其中一方仗着权势,置亲情于不顾,欺负另一方,竟将“公用楼梯”砸掉几级,并且强行要侵占对方房屋面积再建一楼梯。受欺负的一方多次上访,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据受欺负一方的方玉梅女士介绍,她的丈夫叫李春年,她的公公李华伯与她的隔堂公公李华振是连襟。1989年,李华进(李华伯的亲弟弟)、李华伯、李华振三人共同向当时桐城南区申请购买宅基地,面积约100平方米,三人商定沿沙塘路建三底两楼门面房,每人一底一楼。

  1990年房屋竣工,李华进将其份额让给李华伯。李华振病逝后,其东边一列房屋由其子李玉亮使用,李华伯所有西边两列房屋由其大儿子李春年居住使用。两家相安居住了十余年。

  2001年,李玉亮突然提出要对公用楼梯进行改造,方玉梅与丈夫李春年据理力争,李玉亮恼羞成怒,多次带人辱骂、威胁、恐吓方女士一家。在方玉梅不知情的情况下,胁迫李春年与其签订了一个协议,允许李玉亮从方玉梅家的房屋内再造一楼梯。更为可恨的是,2002年3月25日,李玉亮竟带人强行将公用楼梯砸掉了几级(见图)。时至今日,毁掉的几级楼梯只是用木板搭在那儿供上下。

  方玉梅告诉我们,她家的房屋曾办理过土地证和房产证。这也就是说,这房屋是合法的。

  那么一场简单的民事纠纷,为何久久得不到解决呢?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思考之一——楼梯问题。方女士称,这楼梯是她家,但李玉亮称是公用的。因当时造房时,只是兄弟间口头协议,无法律依据,我们暂且称之为“公用”吧。即使是公用的,可不能一方说要改造就改造,应该得到各方的同意吧。一方不同意,难道就可以采取暴力手段吗?

  思考之二——协议问题。协议是在什么背景下签订的?丈夫签字的协议,是否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换位思考一下,李玉亮能否同意?

  思考之三——权势问题。据方玉梅介绍,李玉亮之所以能这样不顾亲情而横行霸道,是因为其背后有很有权力的姐姐撑腰。我们不由想起发生在桐城的六尺巷故事。“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清朝宰相张英尚能以宽容与谅解来化解邻里之间的纠纷,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当代的桐城人难道还做不到这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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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5 14: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家务事难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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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4 15: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么请个律师?要么让他三尺?
提高人的素质从小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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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4 09: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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