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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税是政府和民众“讨价还价”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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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7 15: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02-26 10:33   
新京报

■ 一周观察

“大修”后的车船税法二审稿赢得民众赞誉。为什么会受赞誉?其实就是两个原因:一是这些征税立法,让民众充分表达意见,据报道一个月内收集到了近10万条意见;二是结果好,税负真的降低了,有87%的车主名义税负不涨。

这两个原因缺一不可。首先是公众表达,这是“程序正义”;其次是结果,叫“实质正义”。公共政策的出台,看起来复杂,其实理念上简单,就是这两个“正义”。

类似这次由全国人大组织对“税”的开门立法,可以追溯到2005年的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当时,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个税起征点为1500元,经过听证会,最终确定的是1600元。

从个税起征点调整到这次车船税的初步“大修”,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基本逻辑:合理的税是政府和民众“讨价还价”出来的;“讨价还价”出来的税,才会受到民众的赞誉。

现在我们赞誉车船税法的“大修”,其实反证出当初一审草案的漏洞。除1.0升及以下车船税有所降低,其他各档车的车船税均有提高,这实际上成了一种“变相加税”。幸亏有了开门立法,否则这种“变相加税”说不定就实施了。

当然,从政府角度看,想多收一点税也属于正常,关键是设置怎样的谈判平台,通过讨价还价,最后的结果既不像民众设想的那样低,也不像政府预设的那样高。

继续对车船税草案“讨价还价”,其实还有余地。

对于车船税法二审稿,已经有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立法目的、性质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燃油税已经是在促进节能减排,那么车船税就不能再承担这项功能,否则,基于同一目的征收两种税,就涉嫌重复征税。

车船税只能是一种财产税,就是说只能根据财产数额征税,那么,一辆车,新车和开了5年、10年的车,价值肯定不同了,是不是税额也需要相应减少?

一辆车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严重贬值了,还按新车征税,是不是有违公平?

当然,鉴于技术原因,车船财产数额的确定或许有些难度,但这不影响民众对其讨论,甚或为未来的修法积淀民意基础。

讨价还价,意味着平等和尊严。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从税的立法看,就是允许、并创造条件让民众讨价还价。设置一个网络平台和信箱,并不困难,但它带给国民的尊严感,却比少收的那些税更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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