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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事项:该法第五条。原文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建议修改为:
第五条,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免征和退还。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三、纳税人因为户籍原因而在纳税地得不到与户籍纳税人同等权利的,可以申请所得税的退还。四、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
建议理由:
(1)“退税”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外地户籍人口在纳税地纳税,所尽的纳税义务与本地户籍人口相同。但外地户籍人口在享受权利时,却要面对很多限制,比如:子女不给打免费疫苗、子女上学要交额外费用、不能参加高考、买车要高门槛、社会保险不健全,等等。此举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2)“退税”有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1月6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第七条列明纳税人拥有“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我们认为,如果外地户籍人口不能享有同本地户籍人口同样的权利,则外地户籍纳税人可以据此条认为自己“超过应纳税额缴纳”,可以申请退税。
(3)“退税”有可操作性。申请退税的额度,可以在享受权利的过程中因户籍原因而增加的支出或减少的收入为标准。如:某位外地户籍纳税人,在购买某个商品(如房产)时,比本地户籍纳税人购买同样的商品多交了10万元,此人即可据此要求退税10万元;地方政府在发放礼品时(如世博大礼包、亚运大礼包),只给了本地户籍人口而未给外地户籍纳税人,外地户籍纳税人可据此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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