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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交警高军今年国庆期间在安徽探亲时,路过桐城市一闹市区看到数十辆出租车将马路堵住便下车“执勤”,后被桐城市公安局龙眠山派出所查出“酒驾”。太仓市公安局依据桐城市公安局《情况通报》,对高军做出了辞退的处理。高军不服,一纸诉状将桐城公安局告上法庭。
我没驾车却成酒后驾驶
据高军诉说,10月4日20时50分许,他的朋友韩某驾驶桑塔纳轿车,他乘坐左后排位置。当行至桐城市龙眠中路时,路边上许多人在围观,受职业习惯的驱使,他便提出停车看看,发现有四五个人在围着一民警争吵,作为一名警察,高深知警察职业的艰辛,便上前劝说,讲了“民警也不容易,你们双方私下平息一下,算了”之类的话。
在高的劝导下,有人离开现场。后因处警民警态度极差,高便对现场围观群众说:“我也是民警,在我们那边没有这样现场处置情况的”、“我们那边要么快速处置,要么带到单位处置,免得引来这么多人围观,影响交通,影响人民警察形象”、“我要将你们的执法形象用手机拍下来上报公安部”之类带有批评性质的话。于是,处警民警便向其索要证件,争抢手机。最终,民警队对高使用了喷雾警械,并将其强行带上了警车带到派出所。
在派出所,桐城市公安局督察给高做了一份笔录,笔录中高明确说明自己没有开车,也没有故意要和警察发生争执。第二天凌晨,该派出所值班副所长和一位民警又给高做了第二份笔录,高再次重申自己没有驾车。凌晨4点钟,民警让其回去休息,说上午8点钟到派出所找他。
上午8时,高军准时到达派出所,本着大事化小,避免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尽快了结此事尽早返回太仓的心理,他向当事民警道歉。之后派出所另一副所长又给其做了第三份笔录。高军以为全国公安系一家,于是没看笔录就签了字。
他的行为阻碍正常执勤
12月21日上午,记者来到桐城市公安局龙眠山派出所,该所负责人和几位当班民警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
当晚因外地乘客和出租车驾驶员发生冲突,110指挥中心指派龙眠山所出警,一位副所长带领4位民警赶到现场。
在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后不久,高军一行路过此地,开始他还帮民警劝导出租车驾驶员离开现场,以免造成交通堵塞。但后来的行为阻碍了民警正常执勤。为了不把事态扩大,民警采取强硬措施将其带到派出所。
该负责人说,在派出所他对高军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带其到医院抽血检测酒精含量。高军自己也承认酒后驾车,并在笔录上签了字。
在了解事实真相后,安庆市警方向安徽省公安厅督查部门做了汇报,省公安厅随后将情况通报发给了江苏警方。
民警因酒驾被公安局辞退
太仓市公安局在接到安徽省公安厅的情况通报后,立即与桐城警方联系,并委派纪委书记到桐城调查,走访了当班民警,调阅了高军的询问笔录。太仓市公安局认为,依据安庆警方的情况通报和询问笔录,高军酒驾违反了公安部的“五条禁令”,10月20日,太仓市公安局制发了《辞退公务员通知书》,10月29日高军接到了辞退通知书。
对此,高军感到冤枉,他认为桐城市公安机关发给江苏警方的关于自己酒后开车的证据不足。于是在11月10日,一纸诉状将桐城市公安局告上法庭。高军在诉状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桐城市公安局给江苏警方所发的有关认定“原告系酒后驾车”的通报行政行为违法。
桐城市法院在接到高军的起诉状后,认定桐城市公安局《情况通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昨日上午,记者采访了高军的代理律师、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徐国祥,他认为,酒后驾车涉及到公务员被行政处罚的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作出公安人员在某地是酒后驾车的《情况通报》的行为,直接影响被反映人的职务、工资、工作等等权利义务,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12月22日,高军向安徽省公安厅提出申诉,并递交了不服“酒后驾车”复议申请书。
□庆文
合肥在线 2010-12-31 12:03 稿源: 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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