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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再次征求意见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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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21:4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规定,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意见还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拟取消行政强制搬迁
  
  [征求意见稿摘录]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家点评]按照现行条例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搬迁。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行政强制搬迁,规定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法,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同时,新征求意见稿也保留了强制搬迁的手段,对于提出不合理要求的“钉子户”,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强制执行,遏制极个别“钉子户”的膨胀欲望。
  
  取消开发商拆迁资格
  
  [征求意见稿摘录]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专家点评]按照现行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第二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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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13: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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