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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公安部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这么多部门联合发文,要求执法机关文明执法,也算是中国特色了。如限制公安人员不能做有损当事人人格的事,早就有过泛泛的规定,只是没有具体到“卖淫嫖娼人员的人格权也照样不能侵犯”,很多法律知识淡薄的公安机关,就对涉黄人员的人格实施任意羞辱,不但出现武汉警方在政务公开墙上公布涉黄人员名单、年龄等隐私的荒唐事,连号称改革开放窗口的深圳市,也公开处理卖淫嫖娼人员。东莞警方用绳子牵着涉黄人员上街的照片,实际上也公开羞辱了社会,因此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因此,针对中国地方公安部门法律知识普遍缺乏、人权意识普遍淡薄的现实,多部门就某些具体行为实施明确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同样值得社会关注的是,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别看这称呼的小小改变,却是中国法制化一个不小的进步,也明显体现出中国公安机关开始注重对人权的尊重。
我们长期习惯于将那些从事卖淫的女子简称为“卖淫女”,这一称呼除了可以简单地概括这个群体的职业特征外,更多的恐怕还是对这个群体的蔑视,认为这是一个下贱职业。
但在这个群体中,也不乏有出于生活压力而走上歧途,或者是受胁迫而不得不从事这个职业的。因此,用“卖淫女”这么个带有明显蔑视的词汇,对待那些并非心甘情愿从事这一行当的女子,显然是不恰当的。而使用“失足妇女”,对这个群体则更能体现出社会的宽容,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出这个群体的心酸,将有利于部分人迷途知返。
从另一方面看,我国从来就没有出现过“买淫男”这样一个和“卖淫女”对应的称呼。因此,改“卖淫女”为“失足妇女”,更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
笔者以为,对“失足妇女”的甄别,还应该分“主动失足”和“被动十足”两种,而对于“被动失足”者,社会更应给予同情和关怀,以让她们早日和这个环境分道扬镳。
只是不知道刘绍武这个观点,能否已经上升到公安部高层的共同认知?但无论如何,我们还是为公安部官员这一小小的改变,给予坚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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