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网

 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593|回复: 4

[社会广角] 改“卖淫女”为“失足妇女”,是社会的进步

[复制链接]

545

主题

909

回帖

1995

积分

桐网贡生

Rank: 3Rank: 3

积分
1995
QQ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0-12-13 18: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8日,公安部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这么多部门联合发文,要求执法机关文明执法,也算是中国特色了。如限制公安人员不能做有损当事人人格的事,早就有过泛泛的规定,只是没有具体到“卖淫嫖娼人员的人格权也照样不能侵犯”,很多法律知识淡薄的公安机关,就对涉黄人员的人格实施任意羞辱,不但出现武汉警方在政务公开墙上公布涉黄人员名单、年龄等隐私的荒唐事,连号称改革开放窗口的深圳市,也公开处理卖淫嫖娼人员。东莞警方用绳子牵着涉黄人员上街的照片,实际上也公开羞辱了社会,因此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因此,针对中国地方公安部门法律知识普遍缺乏、人权意识普遍淡薄的现实,多部门就某些具体行为实施明确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同样值得社会关注的是,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别看这称呼的小小改变,却是中国法制化一个不小的进步,也明显体现出中国公安机关开始注重对人权的尊重。

我们长期习惯于将那些从事卖淫的女子简称为“卖淫女”,这一称呼除了可以简单地概括这个群体的职业特征外,更多的恐怕还是对这个群体的蔑视,认为这是一个下贱职业。

但在这个群体中,也不乏有出于生活压力而走上歧途,或者是受胁迫而不得不从事这个职业的。因此,用“卖淫女”这么个带有明显蔑视的词汇,对待那些并非心甘情愿从事这一行当的女子,显然是不恰当的。而使用“失足妇女”,对这个群体则更能体现出社会的宽容,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出这个群体的心酸,将有利于部分人迷途知返。

从另一方面看,我国从来就没有出现过“买淫男”这样一个和“卖淫女”对应的称呼。因此,改“卖淫女”为“失足妇女”,更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

笔者以为,对“失足妇女”的甄别,还应该分“主动失足”和“被动十足”两种,而对于“被动失足”者,社会更应给予同情和关怀,以让她们早日和这个环境分道扬镳。

只是不知道刘绍武这个观点,能否已经上升到公安部高层的共同认知?但无论如何,我们还是为公安部官员这一小小的改变,给予坚定的支持。
【分享精彩·网聚未来】 我骄傲,我是桐城人! 桐城网宗旨:弘扬主旋律,讴歌真善美,传播正能量,彰显精气神。

10

主题

99

回帖

109

积分

文都秀才

Rank: 2

积分
109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0-12-13 18: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发


点评

没有看到汇报  发表于 2010-12-13 18:12
【分享精彩·网聚未来】 我骄傲,我是桐城人! 桐城网宗旨:弘扬主旋律,讴歌真善美,传播正能量,彰显精气神。

6

主题

90

回帖

145

积分

文都秀才

Rank: 2

积分
145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0-12-13 18: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顶一个
【分享精彩·网聚未来】 我骄傲,我是桐城人! 桐城网宗旨:弘扬主旋律,讴歌真善美,传播正能量,彰显精气神。

59

主题

1173

回帖

1585

积分

桐网贡生

Rank: 3Rank: 3

积分
1585
鲜花(1) 鸡蛋(0)
发表于 2010-12-13 19: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发表意见。:)
【分享精彩·网聚未来】 我骄傲,我是桐城人! 桐城网宗旨:弘扬主旋律,讴歌真善美,传播正能量,彰显精气神。

24

主题

451

回帖

584

积分

桐网贡生

Rank: 3Rank: 3

积分
584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0-12-14 08: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最近有一个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据说这是继“犯罪分子”改成“犯罪嫌疑人”之后又一尊重人格尊严的称呼。

将“犯罪分子”改成“犯罪嫌疑人”确实是一个进步,因为这符合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人格的尊重。就算是你亲眼看到一个人在杀人,你也不能说他是犯罪分子,万一是见义勇为为民除害呢。至于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笔者不敢苟同。

第一,“失足妇女”可以包括卖淫以外的轻微违法行为,当然,更多的字面意思是“人生堕落”的意思,比如你们家那片有一个太妹,她从来没有卖淫,她仅仅是喜欢打架、耍流氓、寻衅滋事,她也可以叫做“失足妇女”,这跟我们以前理解的不务正业走向歧途的“失足青年”一个意思。当然,还可以解释为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大概我们对“失足”的理解都是有“一不小心”就如何如何的意思。如果把“卖淫女”称作“失足妇女”,那其他走向人生歧途、人生堕落的妇女该怎么称呼呢?失足青年?万一人家已经过了青年了呢?难道我们还要造出一些“失足女中年”“失足女老年”“失足女暮年”这样的词吗?把“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这个逻辑实在荒唐。

第二,在我的祖国,刑法里面有“强迫妇女卖淫罪”,如果改成“失足妇女”,那这个罪名岂不要改成“强迫妇女失足罪”,我靠,你们公安部的人听到这个称呼不会笑场吗?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也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是不是要改成“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失足的……”可是如果不改,那这种称谓上的改变又有何意义呢?

第三,不要动不动改正一点东西就嚷嚷着如何尊重人格、名誉好不好?你们还差得远呢,先别邀功,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比叫“卖淫女”更不尊重人格尊严和名誉的事情比比皆是,而且令人发指,先解决那些比较严重的问题,至于“卖淫女”,我认为这是个中性词,而且表述的比较准确,改不改都关系不到尊重与不尊重。

其实有一个词“性工作者”挺好的,体现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尊严,但你们又不让用,因为你们不承认从事卖淫是合法行为。在我看来,没有什么比让从事性工作合法更尊重她们的人格了尊严的事情了。
【分享精彩·网聚未来】 我骄傲,我是桐城人! 桐城网宗旨:弘扬主旋律,讴歌真善美,传播正能量,彰显精气神。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