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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医疗保障体系最根本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保障不充分不彻底。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障应使居民群众一切需要治疗、有治疗价值的疾病都不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治疗;公民不因医疗费用使家庭生计受到影响。实行“病有所医”在现代社会其实和经济发展水平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完全具有实现“病有所医”的财政潜力,实现“病有所医”也并非需要很高的财力需求。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城乡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捐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其中职工医保、合作医疗、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是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进与完善进展比较快,而常州市走在全国前列。从2008年末开始,全市城镇医疗保险覆盖率为97%(按统计的城镇人口全国60%多),新农合参保率几乎100%,以市为单位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应保尽保,2009年财政补助已超过120元(全国80元),2010年人均筹资标准要达250元以上(全国2009年113元),亦属较高水平。医疗保障制度的落实自然作用巨大,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保障程度不够。本文以常州市为例并通过国际比较论证医疗保障制度彻底实现“病有所医”的必要性、目标、可行性和途径。
一、现行医疗保障体系保障的不完全性
中国医疗保障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如政府对医疗资源投入不足,保障制度城乡分割、地区分割、职工与居民分割,医疗保险负担和利用存在着不公平性,医药费用控制机制尚未形成,医疗保障作用不充分等。我们认为,中国医疗保障体系最根本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保障不充分不彻底。具体表现在:
1.设置报销封顶线。常州市原规定市本级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每年6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至20万元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0%,单位支付15%,已比其他地区优厚,现将医保限额提高至15万元,职工医疗救助准备上不封顶,在全国史无前例(很多地区只有几万元)。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原10万元,已高于其他地区,2010年提高到15万元。新农合就更少了,常州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全年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肝、肾移植后抗排斥用药等门诊费用,可补偿金额最高为5万元。2009年全市参保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封顶线要求达到6万元,2010年准备8万元(全国各地一般1—5万,而按国家改革目标即收入的6倍为平均3万元)。低保对象个人负担医药费用过高的农村困难群众,只享受3千—1万元的医疗救助;城市低保户常见病的门诊救助每人每年300元,按70%的比例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85%,限额5万元。新北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封顶线统一为1万元。有调查发现,低收入群体中有重大疾病的占22.11%。恰恰是他们最难应付重大疾病风险。我们知道,重大疾病往往需要大大超过1万、5万、10万、20万元而需要十几万、数十万元的治疗费,这才是真正的风险或大风险,与中小疾病相比,是一般非困难群众也往往难以应付的风险,是最需要保的“险”。而现行的“医疗保险”并不不完全“保险”,医疗救助作用也有限,这使一些人有病不能医。
2.报销范围偏窄。市基本医疗保险列举不报销的项目百余种,其中重大器官移植只有肾移植报销部分手术费,且不包括器官源费用,其他移植完全不报销。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参保人员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工伤、车祸造成参保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一定能获得赔偿);因第三者造成参保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不一定能获得赔偿);怀孕、流产、堕胎、分娩所需的一切费用;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健康体检、康复性医疗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营养费、救护车费、中药煎药费、点名手术费、交通费、出诊费等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此外,可报销疾病项目不等于费用都可报销,很多费用在报销目录外。新北区2010年农合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可补偿比例为50%—80%,2009年平均每例补偿金额0.29万元,可报限额5万元。这使很多居民遇到困难。武进区一小学教师下班遇车祸,需几十万元医药费,而自己家只有10万元积蓄,医药费遇到难题。
3.保障对象覆盖不充分。一是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比较窄。新北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限于: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群众(这是已经该区扩大的了)、享受40%生活救济费的精简下放老职工、见义勇为者、因患特定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困难群众。武进区在全市先行构建成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规定“特困职工”、“低保人员”和“五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救助基金承担70%,全年最高限额500元,住院时起付线全额以及自负的可报费用70%由救助基金承担,患特定大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一定救助。大病困难户自己承担部分仍然不少,比低保户稍好一点的家庭难以获得救助。二是还有少数人主要是一些低保边缘的困难家庭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未能参加医疗保险,当然就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4.医疗救助、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比例偏低。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过去自付比例在35%左右,这对大多数职工大多数疾病来说,压力不大。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则比较低,其中“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门诊个人账户每人每年50元。2010年起,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200至700(含)元之间的费用,由基金支付40%;高于居民医保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普通人员基金支付65%-70%。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这在全国也是很高的。农合补偿标准也不高。补偿标准高一点的新北区规定农合门诊药费补偿15%,住院费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1000元起付):1万元(指可报费用)及以下补偿50%,1万以上-3万元部分补偿80%,3万元以上部分补偿70%。2009年全市农合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偿比率只有40%,2010年计划达到45%,保障水平明显偏低。而全国新农合的报销总比例为30%(目录内的最新目标是60%),城镇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为40%多一点,最新目标是目录内报销比例提高到60%。缴保险费后即使报销一半只是起到帮助作用,并没有可靠的保障性。很多农民家庭没有多少储蓄,自费1、2万元都有难度。医疗救助报销比例显得更低一些。城市低保户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对多数收入本来就很低的低保户来说有较大压力。正像市民政局低保处处长徐克禹所说,部分低保困难家庭中即使有了医保,自己负担的那部分费用他还是出不起。江苏省规定以后对救助对象的补助比例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的30%。这对收入本来就很低的救助对象来说,仍会面临较大问题。
总之,还能不能说已经实现了病有所医。个人医疗保障程度往往与自身的经济能力有很大联系,在一定程度上,穷人、农民的医疗负担比富人、职工大得多。收入偏高者看病绝大部分都能报销,而收入偏低的人则多半主要自己掏腰包。常州市职工医保住院个人自付比例要控制在30%以下,提高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今后还将考虑逐步扩大医疗救助的覆盖范围。这对上述矛盾有一定缓解作用,但不会根本解决问题。据资料,我国先天性心脏病、脑瘫、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等重大疾病在少儿中的发病率持续上升,位列小儿恶性肿瘤之首的白血病,每年有2万个新发病例,每例治疗费用为10万至20万元左右。由于治疗费用和医疗条件等原因,每年能够接受正常治疗的白血病患儿只有8%,另外92%的白血病患儿在没有接受正常治疗的情况下死亡。在一些地区,因病家庭解体、犯罪求医、因病求死和为医抢劫的事件时有所闻。笔者通过电话对一些农村学生家长进行调查,多数村民指出农村各地存在有病无钱治疗的问题,合作医疗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彻底实现“病有所医”的具体目标和必要性
绝大多数国家医疗保障体系都以病有所医为目标。免费医疗的国家谈不到报销上限,实行医疗社会保险的国家也难以见到医疗费报销上限之说,而且报销范围比较宽,如有个人承担部分可报销费用的,比例也低。如加拿大凡属政府保险的公费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政府既不规定最高限额,也不要求病人或其雇用单位支付部分费用。国外很多国家都没有医保药品目录。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覆盖的项目和内容非常广泛:各种预防保健服务、各种医疗服务、各种药品及辅助用品费用、各种康复性服务等等。保险公司还承担疗养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支付最长78周的病休补贴以及就医部分交通费用等。儿童原则上跟随父母名下,不需要缴纳保险金。德国还有专为老人设立的护理保险,参加该险的人可以请专业护理人员上门为老人、病人进行护理,在家里由亲属护理,亲属可得到400、800、1200马克的护理费,如果被护理者住在养老院里,则养老院可获得2000、2500、2800马克。
世界各国普遍以医疗救助的形式为病有所医承担兜底责任。英国的医疗救助主要是免除国家卫生服务中一些需要个人出资的费用,如处方费、牙医费、视力检查费、配镜及修理费、接受国家卫生服务的路费、假发及相应麻醉和手术材料费。德国的医疗救助主要由政府资助加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人群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如失业者的医疗保险费由劳动局支付, 养老金领取者的医疗保险费由养老保险机构承担。对高龄、残疾、生育等特殊需求者,救助标准比一般标准高30%。新加坡政府为帮助贫困人群支付医疗保健费用而特别建立了一种捐赠性医疗基金, 意在为那些尽管有医疗储蓄和医疗保护仍不能支付医疗费用的人提供最后的帮助。强调个人负责的美国也有政府医疗救助,旨在帮助无力支付医疗保健费用的部分低收入者享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各州必须将绝对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境况稍好的人群则选择性开展救助,以及老人、残疾人的医疗照顾。其条件复杂严格但亦未见上限之说。
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障应使居民群众一切需要治疗、有治疗价值的疾病都不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治疗;公民不因医疗费用使家庭生计受到影响。实现“病有所医”的具体改革目标应当是:(1)医疗保险和困难群体医疗救助都上不封顶。(2)适当扩大报销范围,尤其应大幅放开医疗救助报销范围。突出的如器官移植及其组织源、某些情况下的护理费用等。工伤、车祸、堕胎、分娩、健康体检、康复性医疗、救护车费、出诊费等等也都应尽量报销。医保药品目录不能范围太窄,或对目录外报销一部分。(3)扩大医疗救助对象,政府帮助困难群体参保。切实做到人人享有切实的医疗保障。(4)医疗救助、城镇居民医保和合作医疗大幅提高大病报销比例,取消困难群体的医疗费自费部分。至少发达地区大病报销比例还可大幅提高。
此外,没钱就不能看病,那也不是病有所医。无论看病不花钱的免费医疗国家,还是实行医疗保险的国家,无论欧洲还是美国,“先治疗再付费”早就是一个惯例。病人们不用揣着现金去医院,而是在治愈后在家等着账单或由政府、医保机构去核算。因此从来不会出现有人因为没钱看病而被拒之门外的情况。对急危病人的救治应不附带任何条件。
彻底实现“病有所医”,医疗保障制度才能履行“保障”使命。只有顺应世界文明潮流,把彻底实现病有所医作为医疗保障的直接目标,才能建立起真正体现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要求的医疗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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