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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施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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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00: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2008年09月28日  新华网  


    新华网消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日前签令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08年9月18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3:49 2008-9-28







人大代表:即使带薪年假落实 长假也不宜轻易取消

来源:2008年10月05日 羊城晚报  



    ■很多市民感叹七天长假远胜双休日“加长版”

    ■有人大代表力挺“黄金周”称小长假欠缺休闲

    今天是“十一”黄金周长假的最后一天,至此,今年实施的长假制度重大改革———取消“五一”长假、形成四个小长假,经历了一轮完整实践。今早,很多市民向本报表示,抱着与四个“小长假”对比的心态过“十一”长假,感觉七天长假远胜双休日“加长版”,今后长假制度仍有适时调整的必要。

    春节长假后等了8个月,才又放上七天长假,感觉如何?在广东某省直单位上班的林小姐认为“小长假”与“黄金周”区别很大:小长假三天时间对她这样的外地人,既不可能回家,又不大可能出远门玩,只能算是双休日的“加长版”,一下就过了。而这个七天长假,她选择飞回家乡与父母团聚,感觉时间好用多了。

    充分体会到休闲乐趣,也是很多市民的共同感觉。华南师范大学的刘老师说,今年几个3天“小长假”,就算近郊游都觉得时间很紧,难以尽兴,而这个七天长假,他过得很休闲、满意:花一天时间一家三口去参观新开的广东科学中心,花一天时间带小孩去购书中心买书,还花了来回两天时间,回家乡参加了初中同学的20周年聚会。

    “与其空谈带薪年假,不如七天长假实在!”广州一位姓黄的公务员道出了很多劳动者的心声。他说,从道理上说,他可以享受带薪年假,但工作任务繁重,再考虑到事业发展,他根本就不敢向领导提带薪年假。

    广东省人大代表祁海认为,取消“五一”长假、代之以四个小长假的方案,看来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祁海认为,设立中秋等小长假,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小长假功能往往是事务性的(如中秋一般要与家人团聚),休闲功能难以达到,虽然相比原来“五一”长假,新办法总放假天数增了一天,但很多市民觉得“不好用”、“不尽兴”,关键就在于欠缺休闲体验。

    至于有人认为落实带薪年假后,就可以取消长假,且不说带薪年假难落实,这实际也混淆了黄金周长假与带薪年假的区别。黄金周放假有利于公众形成团聚、集中休闲等热闹氛围,这种逐步形成的新休闲习惯,是“带薪年假”难以取代的。

    为此,祁海认为,今后即使带薪年假普遍落实,长假也不宜轻易取消。当前,更是不仅不能像某些学者所言的要取消“十一”长假,还应积极考虑恢复“五一”长假!(记者马汉青)

[ 本帖最后由 爱就是生活 于 2008-10-5 22: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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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09: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没排上休年休假,就请了一年假,哎~

10年工龄以下休息5天

10年以上20年以下休息10天

20年以上的是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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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10: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些办法似乎没什么用,国家还规定双休呢,有几个企业能做到双休,这些法令好象只有政府机关才能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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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17: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桐城到什么时候才能真正实施下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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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7 01: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来源: 2008年10月06日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6日电 题: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新华社记者 杜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6日接受记者专访,全面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他表示要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条例》对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尹蔚民表示,《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它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消除疑虑与分歧,统一社会各界的思想认识。《条例》坚持了《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既进一步体现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又注重实现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有利于更好地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理解和执行《劳动合同法》。

    二是有利于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条例》对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条款作了细化,对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和必要的衔接,有利于《劳动合同法》正确实施,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体系。《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配套的劳动合同制度法律法规体系进程中迈出了新的重要步伐。

    《条例》3项具体规定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社会各界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提出了强烈愿望和要求,《条例》对此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据尹蔚民介绍,具体来说,一是集中表述了订立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条例》归纳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虽然这些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规定,但《条例》采用集中表达的方式,更加明确了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类劳动合同。

    针对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条例》对“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和非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对劳动合同其他内容,双方要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并明确了协商不一致时,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内容的适用标准。

    二是对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补充规定。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规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都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

    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条例》又进一步重申了用工单位要履行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义务,并补充规定了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是补充完善了经济补偿制度。针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下支付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的关系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针对用人单位可能滥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避经济补偿的问题,《条例》补充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从而进一步平衡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不同类型劳动合同的解雇成本。

    对法律未做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的问题,《条例》也进行了补充,并再次重申了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项举措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条例》

    尹蔚民说,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条例》,既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是进一步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各地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深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与领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制定《条例》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对社会反映仍然比较集中的用工机制、用工成本、劳务派遣等问题进行专题宣传,进一步讲清道理、澄清事实、消除误解。采取各种生动活泼、通俗明了的形式,如制作“法律条款简图”、编印《条例》的宣传册等,加大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地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二是抓紧完善地方配套法规政策。指导各地继续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规定,全面清理本地区的劳动合同制度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法规政策与法律、《条例》的衔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别问题。继续完善劳动关系相关规定与政策,逐步形成覆盖全面、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积极推动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企业经营者正确理解法律,对全面执行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今后三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国资委开展对中央企业经营者的培训,会同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和中企联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分层开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者的重点培训,推动从中央到地方各类企业经营者全面、正确理解和执行劳动合同法和《条例》,避免因误解造成执行中的偏差。

    四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着力抓好难点问题的日常检查、热点问题的专项检查、配合贯彻法律的重点检查、查处大要案和新闻媒体网络反映强烈的应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一批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今年四季度,将在全国开展劳动合同签订专项检查行动。同时,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加强劳动调解仲裁的基层组织建设,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确保劳动争议及时、稳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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