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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08年09月28日 新华网
新华网消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日前签令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08年9月18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3:49 2008-9-28
人大代表:即使带薪年假落实 长假也不宜轻易取消
来源:2008年10月05日 羊城晚报
■很多市民感叹七天长假远胜双休日“加长版”
■有人大代表力挺“黄金周”称小长假欠缺休闲
今天是“十一”黄金周长假的最后一天,至此,今年实施的长假制度重大改革———取消“五一”长假、形成四个小长假,经历了一轮完整实践。今早,很多市民向本报表示,抱着与四个“小长假”对比的心态过“十一”长假,感觉七天长假远胜双休日“加长版”,今后长假制度仍有适时调整的必要。
春节长假后等了8个月,才又放上七天长假,感觉如何?在广东某省直单位上班的林小姐认为“小长假”与“黄金周”区别很大:小长假三天时间对她这样的外地人,既不可能回家,又不大可能出远门玩,只能算是双休日的“加长版”,一下就过了。而这个七天长假,她选择飞回家乡与父母团聚,感觉时间好用多了。
充分体会到休闲乐趣,也是很多市民的共同感觉。华南师范大学的刘老师说,今年几个3天“小长假”,就算近郊游都觉得时间很紧,难以尽兴,而这个七天长假,他过得很休闲、满意:花一天时间一家三口去参观新开的广东科学中心,花一天时间带小孩去购书中心买书,还花了来回两天时间,回家乡参加了初中同学的20周年聚会。
“与其空谈带薪年假,不如七天长假实在!”广州一位姓黄的公务员道出了很多劳动者的心声。他说,从道理上说,他可以享受带薪年假,但工作任务繁重,再考虑到事业发展,他根本就不敢向领导提带薪年假。
广东省人大代表祁海认为,取消“五一”长假、代之以四个小长假的方案,看来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祁海认为,设立中秋等小长假,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小长假功能往往是事务性的(如中秋一般要与家人团聚),休闲功能难以达到,虽然相比原来“五一”长假,新办法总放假天数增了一天,但很多市民觉得“不好用”、“不尽兴”,关键就在于欠缺休闲体验。
至于有人认为落实带薪年假后,就可以取消长假,且不说带薪年假难落实,这实际也混淆了黄金周长假与带薪年假的区别。黄金周放假有利于公众形成团聚、集中休闲等热闹氛围,这种逐步形成的新休闲习惯,是“带薪年假”难以取代的。
为此,祁海认为,今后即使带薪年假普遍落实,长假也不宜轻易取消。当前,更是不仅不能像某些学者所言的要取消“十一”长假,还应积极考虑恢复“五一”长假!(记者马汉青)
[ 本帖最后由 爱就是生活 于 2008-10-5 22:14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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