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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桐城市人民法院青草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中充分考虑孩子意愿,尊重孩子的想法。
原告朱某与被告叶某2012年生育女儿叶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叶小某由父亲叶某抚养。近日,朱某诉称叶某并没有尽到足够的抚养义务,希望变更抚养关系,由她来抚养孩子。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叶小某已经年满8周岁,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单独询问了叶小某的真实意愿,叶小某明确表示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随后,法官组织原被告调解,从情理法角度向叶某告知,女儿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应尊重其意愿,同时考虑即将面临青春期的女孩子与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成长,此后叶某仍可行使探视权。最终叶某被说服,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的变更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该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全面衡量各种因素,尊重本人的意愿,审慎审查父母双方个人情况及对未成年人的各种影响,避免机械办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原则作出判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桐城法院: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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