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任命: 张林同志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二年); (二)任命: 江 梅同志为龙眠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姚立功同志为文昌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吴先明同志为龙腾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袁良栋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王骏松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桂祖武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 姚庆同志为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三)免去: 杨莱琥同志的龙眠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职务; 高志杰同志的文昌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职务; 黄存应同志的龙腾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职务; 王骏松同志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吴曙红同志的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朱翠英同志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胡翠萍同志的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姚 庆同志的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钱 坤同志的审判员职务; 程秀莲同志的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