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约谈安庆市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驻桐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方某松和驾驶员何某林,并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不力责任人方某松开出3000元罚单。
12月6日13时16分,何某林驾驶皖H118**重型自卸货车,沿桐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同康路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李某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怡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认真勘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何某林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怡无责任。
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4款:“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载货或货运车辆超载、违法规定载人,对处罚不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规定对方某松作出30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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