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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桐城交警大队依法对汪某作出罚款24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同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汪某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12月9日晚,桐城交警大队二中队为进一步净化辖区交通秩序,全力保障交通安全,集中警力在重点时段、路段设置查缉执勤点,严厉打击酒驾、醉驾、毒驾、涉牌涉证、无证驾驶等重点违法行为。当日21时30分许,执勤民警在望溪东路路口查缉点进行例行检查时,民警拦停一辆由西往东车牌号为皖HV54**号小型轿车,当该车被拦停后,民警发现该车驾驶员为一名青年男子,经询问该驾驶员自称姓汪,本人持有C1类驾驶证。但当民警让其下车进一步询问其证件和车辆情况时,汪某一会说驾驶证在家忘记带在车上,一会说驾驶证还被交警队暂扣着,说话神态和举止极其不自然。民警在询问过程中,同时发现汪某身上散发出一股较浓的酒味,于是,执勤民警当场对汪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现场检测,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显示汪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3毫克/100毫升,属饮酒驾驶。
执勤民警随即现场开具公安强制措施凭证,并口头传唤汪某来队接受调查处理。后经公安网上查询得知,驾驶员汪某曾于2018年8月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交警五中队处以1500元罚款记12分的处罚,但汪某一直未参加满分教育学习和考评,目前驾驶证仍处于暂扣超分状态。
经调查核实并呈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桐城交警大队依法对汪某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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