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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22: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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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针对桐城市政府(2007)41和(2007)154号
《通知》我们提出如下质疑
1早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全国许多城市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转让政策过程中出现的很多群发性事件和恶性事件。颁发了《关于转发交通部建设部整顿出租车市场秩序的通告》即国办发(200481号通告此通告明确规定(自本通告发出后任何城市不得出台新的租车有偿转让政策.....
由此可见桐城办(200741号和(2007154号通告无效。
2安徽省交通厅14个厅局《关于促进和规范出租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即皖交运2006手2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出租车运力投放前应召开由出租车经营者其他利益相关人、专家、学者参加的听证会......桐城市政府根本没有召开有我们原经营者参加的听证会。故此通告的产生不符合省级文件精神。
3桐城市政府要整顿和规范本市出租车市场。本应先出台一些指导性文件再召开有我们原经营业和多方人士参加的听证会本着公平、公、公开的原则制定一个既能保护原经营者合法权益又能使市场规范统一的平稳过渡政策而我们的政府没有出台任何指导性文件我们原经营业不了解政府任何政策的前提下即由我们的交通管部门向我们的每一个经营业户抛出了一个格式化的“承诺书”这个“承诺书”既没有受承诺人又没有说明为什么要签此“承诺”对于原面的车经营者来说他们的所谓的“承诺书”是这样的是(否愿意“城内循环”而我们的交管人员则明确表示新上市的出租车只“城内循环”不出城外殊不知出租车的经营范围是本地经营通行全国哪有什么“城内循环”“城外循环”的概念由此可见我们的管部门抛出的所谓的”承诺书“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不是我们真实意愿的体现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剥夺经营权的依据同时也看出政府未出台任何指导性政策之前的调查阶段就确定了要成立新的投资公司这违反了市场准入先入为的原则。
4绝大多数原经营业都意愿将原有的面的型出租车置换成轿车型出租车的情况下。政府出台的(2007154号通告却规定了一个”三换一“的政策因为当时我市出租车总量只有300多台”一换一“或分批置换的方式完全可以实行凭什么要”三换一“这完全可以看出政府是刻意要引入新的投资公司要给他们的特权同时歧视我们远经营的业而且政府规定这种置换方式仅有七天(10月24日出台10月31日截止时效性过期则视为放弃是通过这种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无法操作的不合理的歧视性政策我们的政府认为可以把我们的原经营者一脚踢开这样他们就可以把我们本该延续的经营权又无形地转让给他们即定的投资企业这不是不使人们对我们的政府(或是说是政府的某些官员与新投资公司的关系产生怀疑。
5 对与我市场有部分轿车出租车被政府即制规范统一的问题也是政府次整顿规范中程序的一个错误我们的营部门首先抛也一个格式化的“承诺书”该“承诺书”是让你确定是(否愿意挂靠亲政投资公司而且规定车辆排量都要与新投资公司的一样(1、3排号以上这样又为难了一些原有经营业的选择而如果你当时选择了“不同意”挂靠性的投资公司这就成了你今后不能参加规范统一你的经营权利到期终止不能延续的依据。殊不知政府没有宣布解散原经营业户所的公司(即原桐城市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前提下政府凭什么要求原经营业只有挂靠新的公司才能享有规范经营的权利呢?而结果是不管是“同意”挂靠还是“不同意”挂靠新投资公司。原轿车型出租车业都没有形成新投资公司“可邦”或“天胜”的事实而是2008年2月成立了新的“祥兴出租公司”现我们原有的轿车型和面的型出租车同属这个公司为什么偏要规定一部分车辆需要规范统一而另一部分车辆就不准规范统一呢?这是何道理?
综上所述桐城市政府(200741和(2007154号通告出台的程序上违反中央文件和省文件精神也侵犯了我们原有大多数经营业户的合法权利益是个不符合“三个代表”原则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政策。为此我们申撤消或修改这个《通告》的要求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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