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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女)、谭某和朱某(女)均为90后青年,三人通过网络了解到利用购买他人身份证然后冒用身份证上的人员去银行办理银行卡,然后再出卖给网上买家,从而可以轻松赚钱,三人便商议共同到外地进行作案。近日,经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谭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朱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谭某、朱某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予以买卖,数量巨大,其行为妨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均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刘某、谭某、朱某对到安徽省桐城市、合肥市,被告人刘某和朱某对到陕西省安康市、汉中市和四川省广元市冒用他人身份证去银行办理信用卡,然后再予以出卖获利有共同的商议,且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协助、配合,故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三被告人应对共同故意犯罪内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积极作为,不宜区分主、从犯,但综观整个犯罪过程,被告人刘某对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和后果更大,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综合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表现及被告人刘某的退赃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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