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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时事评论】举报者获刑 别误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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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9 12: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的法院不可能因为犯罪行为目的的正当性而妥协,这种不妥协带来的误解是法院捍卫正义必须承受的代价。
  历经4次庭审,“网帖举报仲恺区委书记二人被诉”一案有了一审判决。7月3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发帖人李红安、出资人代表魏云新均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人均被判刑一年六个月。近日,李、魏二人的家属领到判决书后透露,魏云新和李红安均不服这一判决,他们已委托律师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7月16日《南方都市报》)。
  举报区委书记获刑很容易引起人们关于“举报者遭遇打击报复”的联想,这种联想甚至产生对法院裁判正当性、合法性的质疑,特别是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社会大背景之下,可能有观点质疑法院判决举报者有罪是否符合时宜。举报国家工作人员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任何人都可以依法行使,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能干涉,也就是说举报是一种合法的权利,更是一种自由,因此举报行为本身并不属于违法犯罪。然而,任何自由都有边界,举报的边界就是法律对公民合法性权利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会因为公民是公职人员而有所区别。
  法院认为公民有罪只会考虑其具体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不会考虑其行为追求的目的,法律性事实之外的因素不是法院审判应该考虑的,行为的目的是否正当同样与审判无关。在因举报区委书记获刑的案件当中,有检察院的公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的最终判决,控辩审三方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就是获取他人信息的方式是否合法,综观各方的意见可以看出对事实的争议均未提及举报行为本身。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与公诉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而且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也得到充分保障,法院已经做了该做的事。
  鉴于被告人均已提出上诉,所以对于这起尚未终审的案件,舆论不应对其争议的事实进行评判,毕竟旁观者通过媒体获知的案件信息不可能比办案法官更全面更扎实,而且舆论审判也不符合法治文明的要求。有些时候,即便法院的判决只关注法律层面的事实,也很难回避社会舆论的质疑。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曾说,没有一个国家部门像法院这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就以因举报区委书记获刑的案例而言,判决举报者有罪的法院及裁判的法官很容易就会被舆论误解。举报者代表着一种正义,法院与法官对个案的处理同样也代表一种正义,前者代表着公民对公职人员清正廉洁的良好期盼,后者则代表法律规则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当正义追求发生碰撞时就容易让法院陷入争议与误解之中。
  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的法院不可能因为犯罪行为目的的正当性而妥协,这种不妥协带来的误解是法院捍卫正义必须承受的代价,法院的职能非常有限、法官裁判的视野注定狭窄,特别是法院不可能扮演举报腐败的助推者角色,更不可能绕开证据与法律为所有举报腐败的行为鼓掌喝彩,内敛与中立既是法院陷入误解的根源更是其必须坚守的本色。对于将举报区委书记者判处刑罚,法院要走出误解,最重要的做法就是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信息,厘清法理与情理的边界、展现法律正义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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