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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破解法院诉讼活动中“送达难”问题的一点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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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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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15: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目前案件审理中“送达难”问题,青草法庭的年轻法官们勇于创新,大胆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在部分案件的诉讼送达方式上做了有益的尝试。
2013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新增“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鉴于这种电子送达方式简化了传送方式,使当事人快速知晓诉讼文件内容,大大提高了送达效率,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该庭的年轻法官们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用足、用活了民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他们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联系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在获得当事人方确认后,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加“电子送达选项”,以图片方式,或是单独制定电子送达确认单,发送至当事人,经其确认后,适用电子送达这种迅捷的送达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法律文书,大大提高了送达效率。为保证电子送达回证的固定质量,同时告知承办法官的QQ、邮箱、传真号码等方式方便当事人传递信息。收件当事人在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告知承办法官“确已收悉”的信息后,承办法官才将相关电子材料打印并附卷、归档,从而有效的保证了送达质量。
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既提高了办案效率,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成本,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甚至获得了部分、特别是外地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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