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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会计“被有罪”肇州法院是否“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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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5: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大名著《红楼梦》里,封建王朝里的那个贾雨村本想“严肃处理”人命案,为攀附权势而办成“糊涂案”。而今人民当家做主,“糊涂案”“葫芦案”已无容身之处。任何的案件判决都要经得起司法公平公正的检验。


  近日网友“辽河鱼”发帖爆料称;辽宁盘锦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二炮)和盘锦市中野化工有限公司的老板为同一个人。刘晓艳为“中野公司”的现金出纳员。





  2012年5月,刘晓艳在大庆警方打击偷窃原油案件中被逮捕,2014年1月29日被大庆市肇州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刘晓艳被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6个月,并处以罚金六百四十万元。

  事情原委还要追溯到2012年4月1日,“二炮”财务总管李春山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给“中野公司”现金出纳刘晓艳个人账户转账960万元。在大庆市肇州县法院判决书中依此认为“二炮”与“中野公司”账目来往密切,大额现金直接汇入刘晓艳的个人账户,不仅违反会计工作原则,同时也证实刘晓艳在两家公司的账务往来中起主要作用。




  任何人都知道,一个单位的出纳员职责仅仅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并不是一家单位具体负责人,它的所有帐目往来都是按单位直接负责人去履行财务运作,一家企业上有经理下有会计,出纳员只是按章办事,她有过问单位账目现金来往的权力吗?用个人身份证开设账号给公司用,也是一种职务行为,属于工作范畴。汇进汇出的账目不是她所应该知道用途的范围。刘晓艳只是按照主管的要求去履行一个出纳员的职责为单位存取现金,怎么就成了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正常的财务往来怎么就成了犯罪分子呢?处以罚金六百四十万元的法律基础依据又是什么?




  更为荒唐的是刘晓艳不是“犯罪单位”“二炮”的现金出纳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她凭什么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这不是移花接木的嫁祸栽赃吗? 按照大庆市司法部门的逻辑,全国所有的银行都应该算是犯罪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谁敢保证自已银行的客户存款没有赃款?是不是大庆司法部门也应该严肃法纪,把这些隐瞒犯罪所得的直接负责人绳之以法,以儆效尤?




  知名网友“辽河鱼”说:“一个单位的出纳员,不但要在两家公司账务往来中起作用,还要在百家千家公司账务往来中起作用,这是她的最基本的职务行为,全世界哪家公司的出纳员不是这样做的?这样做也算是一种犯罪吗?要是照此有罪推定,房地产开发商还应该是一个热门行业,马上转向开发监狱和看守所,因为全国的所有出纳员都可以“被有罪”了。这样的有罪是否天下奇闻?可以创造全世界司法史上的奇迹了。”



  就算是刘晓艳违反了会计工作原则,可违反原则不等于犯罪,处理的方式另有其它。


  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举办的新媒体与司法公开座谈会当天举行,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法官就要把事情判公正,你说判公正了还不行,全社会都给评价”。周强认为:“法官将自己的产品(判决书)晒到互联网上,要接受网民监督,在判决书出错这个问题上,法院不怕出洋相,不怕晾家丑,就是要用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


  中央政法委去年明确要求,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而一些地方为了单纯追求破案率难免导致冤假错案。甚至连简单的逻辑思维也毫不顾忌就搞“有罪推定”审判公与不公,不是一个人说了算,也不是一级法院说了算,群众眼睛是雪亮的,旁观者是清楚的。就如周强院长所说”你说判公正了还不行,全社会都给评价“。最高法院院长要求各级法院接受网民的监督,这是社会的进步,也给公平正义带来了新希翼。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这份《意见》,直接针对的就是冤假错案。而冤假错案的根源,包括刑讯逼供,也包括职责不清。在某些特定的历史阶段之内,公众乃至司法系统本身的人员,也包括一些领导者,都对法院独立判断案件的意义认识不清,为了加快办案效率,起到威慑效果,甚至进行“公检法联合办案”。这样办案的结果,往往经不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也陆续有一些案件在证据不过关的情况下进行了审判,包括赵作海案、李怀亮案、萧山案等等,这些案件的背后,或多或少都有外界干预法院判案的影子,最后都被证明站不住脚,判决结果被撤销,但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和阴影、给法院造成的不良影响,却难以挽回。全社会也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

  刘晓艳不是当事单位的会计被判有罪,肇州法院是否存在指责不清问题,是否“公检法联合办案”下一个“成果”下的牺牲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利益日趋错综复杂的现在,法院尤其应该保持自己的清醒与权威,守住疑罪从无、公正无私的底线。行政官员们也应该充分意识到,时代已经变了,应该给法院、法官以完整的、独立的空间,让他们依法审判,不要再搞运动、抓典型,不要为了某些官员的个人目的去干涉、影响案情。这种干涉无论初衷如何,都是对法律与秩序的践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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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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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 14: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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