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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我市法院调解延伸至执行 避免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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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网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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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4: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最强好声音 于 2013-11-4 14:15 编辑

    原告邱某系瓦工,受雇于被告刘某的建筑队。2012年5月,被告柏某将其三底三楼的房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刘某承建。邱某在从事该房屋外墙装修时不慎摔下致昏迷,造成外伤性左侧腰椎横突骨折。因达不成赔偿协议,邱某将刘某、柏某告上法庭。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柏某将房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刘某承建,也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邱某损失近20000元,被告柏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两被执行人是承担连带责任,相互推诿。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选择任一被告予以强制执行,履行了义务的被告可以另行起诉,向另一被告追偿。为了避免当事人的诉累,执行法官召集了两被执行人进行了调解,阐明了法律规定,明确了他们各自的责任份额。两被执行人立即没有了推诿的思想,很快将赔偿款交到了法院,该案顺利执结。
   桐城市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始末,运用庭前调解、庭审中调解及判后调解,及时审结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近日,该院执行庭以服务群众为使命,又将调解工作延伸至执行,顺利执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避免了一起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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