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近代法律人物按照法学专业著作数量进行排序,史尚宽以其等身著作势必会位居前茅。他与其他一些高产者譬如梁启超不同,后者的知识结构主要是国学功底,论述面广,法学方面的成就集中在法理与宪政这样一些问题上,近于“公共知识分子”,而史尚宽则在日欧学习法律十余年,所著均是以西方法学知识体系为基础的部门法研究,他的研究涉及民法、劳动法、行政法、土地法和信托法等方面,每部著作动辄三五十万字,被誉为民法全书的代表作系列共计400余万字,涉及到民法从总论到分论的各个方面,这个成就迄今为止仍是空前绝后的,史尚宽是名副其实的中国民法第一人。 正是基于此,虽然在立法院里有几十名立法委员,其中不乏党国元老,年仅28岁的史尚宽却绝对是其中的核心人物,他参与了几乎所有民国主要法律的制定,也难怪史尚宽的叔叔史大化会对别人说,“中华民国的什么法都是史家的”。 史尚宽是桐城人,他担任立法委员的时候,许多桐城人经常到南京来做生意,遇到纠纷就找史尚宽,史尚宽也是来者不拒,给老乡写个纸条,让他们拿着条子去找警察署,警察署自然不敢得罪这样一位名动中外的法学大家,常常给持纸条的人予以方便,久而久之,来找史尚宽办事的桐城老乡越来越多,后来史尚宽不堪重负,就直接印了一叠署有史尚宽名字的批条放在府上,只要有同乡人来拜托,就直接到门房领批条一张,史尚宽的批条就成了民国三十年代南京“桐城人”的保护伞。 有一次,桐城人叶芬被告侵吞公款,当地法院正在对其进行审理,在南京支持叶芬的人就找史尚宽,拿出一封以“桐城旅京同乡会”名义联署的呼吁函请他签名,史尚宽基于同乡之情未及细细掂量,就署上了自己的名字,并且还在名字后面注明“立法委员”四个字。这封信被寄给了安徽高等法院院长曾友豪,曾友豪却不小心放在公文中被人发现,于是当地有人一纸诉状,将曾友豪连同史尚宽告到了监察院。 在民国五权宪法中,监察院有对立法委员的弹劾权,但由于在制度设计上权责不明,这项弹劾权倚仗于行政部门内部的自我惩戒,所以监察院一向被视作纸老虎。可巧,这件案子偏偏落到一个叫高友唐的监察委员手里。高友唐资历很深,追随过张之洞,和末代皇帝溥仪有交情,蒋介石曾请他作为密使与溥仪谈判。高友唐为官认真负责,不畏强权,揭发过多起高层人物的舞弊案。他查办此案后,要求国民政府对史尚宽予以处分,国民政府搁置了好几个月一直没有下文,高友唐非常生气,以监察委员身份发出质问:“政府因庇袒史尚宽一人,而使官吏藐法横行,益无顾忌,既非澄清吏治之道,又非廉洁政府之下所宜出此。”在高友唐执着地追查下,国民政府政务官惩戒委员会最终认定史尚宽的行为是干涉诉讼,给了他申诚处分(略重于警告的行政惩戒)。一位著名的法学家一时不慎,竟落下干涉诉讼这么个法律污点,史尚宽多半也只能后悔不迭吧。 民国三十六年,国民大会举行各地代表选举,国民党安排史尚宽回老家桐城选国大代表,史尚宽不像其他代表那样请客吃饭拉票,而是召集乡绅,以法学家的角度大谈国大代表的功能以及选举的责任,给桐城老乡上了一堂无趣的普法课,全无恭敬拜托之意,结果弄得当地乡绅很不以为然,差一点没有当上国大代表。
国民大会召开不久,国民党军事失利,败相已露。许多法律人开始思考去留问题,是留在大陆迎接新政府还是跟蒋介石去台湾延续“法统”。当时有人劝他,法学家对新政府还是有用的,只要依附新政府,生活应该无忧,没必要去台湾受苦。史尚宽的回答令人啼笑皆非,他说自己对面相之术有所研究,在重庆谈判时,他曾作为蒋介石的法律顾问与中共高层有过多次接触,史尚宽断定自己无法与新政府相处,若不逃走,必会死无葬身之地,于是未留在大陆。无论面相之说是否属实,史尚宽赴台后也算是安享了晚年,寿愈古稀而终。(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本文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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