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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3-4-12 08: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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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指南
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
参保需携带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寸相片一张;农村户口须到当地村委会或劳保所开具《灵活就业人员证明书》、转业退伍军人还须提供部队转业证明。
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单位(企业)如何申请办理: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资料提供:《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相片一张,装订成册。
(2)每月25日前为正常办理业务时间,增加人员或减少人员须在25日前有单位专管员报社会保险局业务科,逾期不予办理;增加手续: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单位劳动合同、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减少手续: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调动函。
(3)每年的6月20日号之前为上年度缴费最后时间;逾期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缴费基数核定及如何补缴?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省统计局、人社厅每年五月份左右公布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当年7月1日起按照最新公布的全省平均工资作为下年度缴费基数。
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或个人,应主动申报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为从补缴之年起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费率为单位20%,个人8%。补缴时间以不影响个人帐户建立为前提,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1996年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时起补缴,己经参保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全省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本人缴费基数;退休后的养老金领取多少,主要取决于缴费基数的大小、缴费时间的长短;单位职工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的,应按全省社平工资60%计征,高于全省社平工资,按实发工资额计征。
五.如何办理续保手续及个人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如何处理?
缴费途中如中间有停保或脱保,应从停保或脱保之月起补缴,一次性补缴欠缴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如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改为自由职业者缴费,应及时携带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局办理个人续交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表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1)转移到外市参保人员,有本人到当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应告知及时补缴。(2)从外地转移到本市参保人员,持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证明》到本市社保机构填写申请表,本市社保机构审核后对符合转移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应向原参保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本人可持有效证件45个工作日后到本地社保机构查询及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七.在职职工缴费中途死亡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享受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待遇支付:1.丧葬费(火化)2.一次性困难补助3.退个人帐户总额(退休退个人帐户余额)4.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从该职工(离退休)死亡后次月享受遗属补助。
八.如何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个人缴费满15年以上应提前一个月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进行申报,并填写相关表格。
(1)企业(单位)职工达龄办理退休,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提供职工身份证、缴纳养老保险费票据(职工达龄申报之前,应缴清全部社保费用)。
(2)自由职业者符合退休条件,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缴费凭证(没有欠费情况)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申报退休。
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九.退休死亡如何申报:
(1)单位或个人在离退休人员死亡七个工作日内到社保部门申报;
(2)《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表》《稽核表》如实填写;
(3)由社保局根据填报情况实地稽查,稽查无误后二个工作月内办理结束。
(4).《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局业务咨询:6130512 退休 政 策 咨询:6137996
离 退 休 验 证:6120271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6130891
桐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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