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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心声] 求解:交警大队个别协警执法是不是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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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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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8:5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众生皆佛 于 2013-4-10 18:56 编辑

本人于2013年3月21日至龙眠中路环球电器城买东西付款,因为周边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地方停车,又因我知道付个钱后马上就好,无奈下就将车停在环球电器城门口赶忙去办事,前后也就几分钟的时间,可是等我付钱完毕后就发现一名交警在填罚单,另外一名交警在摩托车上未下车,我赶忙过去和他们解释,我告诉他们我刚到两分钟时间,到环球电器城付个钱就好,现在就走了。可是那名交警根本就不理会我,还是很认真的将罚单放到前挡玻璃上,然后径直坐上摩托车,我着急的稍微大声的喊道:“交警执勤也要人性化一点,你们这样做也不完全是对的,你就不担心回头有人将镜头一直对准你们啊,你们工作中生活中也难免有不足,你说是不是?”,让我想不到的是,这名交警居然跳下车,气势汹汹的问我说:你说什么?你有本事再说一遍。我告诉他:我是名记者,我还真不怕你对我怎么样。结果那名交警对我说到,大不了回头我将你这条记录删掉。此时我发现这名交警其实是一个协警身份。从我自身内心的自私角度出发,心想都没有处罚了,我也没有在这个事情上纠缠,慢慢的将这个事情淡忘了。

可是今天我查询我的车辆违章信息的时候,这条记录赫然在列,我想请问下交警大队:交警的工作是维持道路正常秩序和交通安全,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机构,但是从龙眠河到桐城广场,甚至桐城广场周边,这段路如何停车,这也是影响我市城市发展并且无法回避的老大难问题,此路段要是长时间停车影响交通,我十分赞成要重度处罚,可是作为车主我仅仅下个车付下钱而又不影响交通,因此我认为我本次停车可以认定为临时停车,并且我基本上一直在现场;更不是人在现场,交警进行教育我拒绝离开,因此我个人认为处罚应该还是以教育为主,而不应该都施以罚款,我想桐城交警大队也不是以罚款为目的,而是以罚款为手段加强交通执法处理罢了,可是我认为警察在坚守原则的情况下也要灵活的执法。不知道我说的对不对?此问题一。

第二,我不知道交警中的协警是不是具有执法权?

第三,即使交警中的协警也具有执法权,工作态度是不是可以更好点?执法的水平是不是可以改善一点?这个社会大家只不过是社会分工不同而已,没有必要盛气凌人的处理问题,警察也不例外。

本人以上所述属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就是有些事情不太明白,想弄个究竟?有人要问我是不是记者,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我说的所谓记者,就是任何一个记录事实的人都可以称之为记者,我亦没有任何冒充身份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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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9: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停可能也就最多是扣2分,罚100元的事情!
这种事情可能还没有办法申请复议!
我经常也是想一想就算了,自己也没有太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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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9: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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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9: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想问一点,如果交警给你这条记录删掉了,是不是你就认为没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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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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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20: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表明个人观点:支持龙眠中路违章停放交警执法!
目前现状,海峰桥路不能打通,龙眠中路的拥挤是不争的事实,现任市委市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汪莹纯书记呕心沥血所开创的龙眠河治理因此而没有达到缓解龙眠中路交通拥挤的预期目的!
作为交警大队,保证龙眠中路交通畅通是职能所在,制定违章处罚,情理之中,亦无不妥之处!
至于你所要求停车2分钟,交警能够人性化执法,不具有可操作性,网开一面,那会使更多的司机都有侥幸心理,一人一次,势必增加拥堵,势必给全体市民带来出行上的更大不便!

因此,只要交警执法有事实,有记录,就应该接受处罚的结果,相信所有司机有了这样的体会,绝不会有第二次的经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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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人生  在2013-4-11 10:53  送朵鲜花  并说:我非常同意你的观点,送朵鲜花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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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20: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想问李漫漫同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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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20: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广场被查过一次      大转盘直接过来  他说我逆行

我去年买了个表。

说多了都是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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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0 21: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慢慢 发表于 2013-4-10 19:38
我只想问一点,如果交警给你这条记录删掉了,是不是你就认为没有问题了?

你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

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正案,其中: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当时我就在现场,按照规定交警执法的过程中首先是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我立即驶离。事实上并非如此, 因此我认为此交警,准确的说是协警,处理的问题的做法是欠妥的。

另外协警是没有执法权的,行政执法的首要特征是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是由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来执行的。

而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说白了就是社会保安。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

因此文中提及的协警的“执法”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是没有权力进行行政执法的。我们通常老看到协警开罚单,设卡等等,都是因为民警图省事,让协警代替干罢了。

所以处罚单上我根本没有看到当值交警的签名,是忘记签了,还是不敢签?这点我也是要想桐城交警大队求证的,是不是违章停车的处罚单上无需填写执法交警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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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1 10: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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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1 10: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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