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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大垭

[市民心声] 致葛大、项大的一封信:敢问葛大、项大,你们还在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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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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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 13: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大垭 于 2013-3-1 16:42 编辑


见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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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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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 13: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大垭 于 2013-3-1 16:46 编辑

时光荏苒,两个月已经过去。期间发生了很多事,心情也与发帖时颇不相同。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从之后发生的事情看,葛大还是个做事认真,讲究原则的人,在当权者中间,算是个不错的领导。

为了给各位一个交代,把当时事情的经过客观地描述一下,也为各位提供一些经验。


2011年8月份,我借与堂弟14万元,其中我同事的8万,我自己的6万。约定还款期限一年。因涉及我同事的钱,堂弟提出拿房产作抵押。在写借条时,我让堂弟这样写的:“以房产证作质押”,且未作抵押登记。实际上,直至现在,桐城市房产局任不办理个人借款的抵押登记。题外话:桐城市房产局的做法与《物权法》相抵触,是典型的不作为。桐城市房产局的理由让人啼笑皆非:没有个人之间进行抵押登记的文书格式。

在叙述下一段事实前,先分析清楚堂弟的房屋是否做过抵押,能不能私自出售,这是经侦大队错办案件的根源。结论当然是抵押行为不成立,所有权人对该套房屋的处分权没有受到任何限制。理由:1.《物权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明确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抵押必须进行抵押登记,经过登记后,抵押行为才是有效的;2.借条上明确写明“以房产证为质押”,连抵押两个字都没有出现,连最基本的抵押行为都没有;只不过是堂弟误认为这中间存在抵押行为而已。

2012年3月份,根据堂弟的描述,他受某债权人的威胁利诱,将该套房屋卖给了该债权人,并于5月份在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证挂失补办手续。该债权人发现堂弟手里没有房产证,以为堂弟将房产抵押给了我,在与堂弟争执后,到桐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理由是堂弟存在诈骗行为。

这个过程我一直不知道,其后我无意浏览桐城市房产局的网站时,发现堂弟在进行房产证挂失。很气愤。遂到房产局查询,被告知该套房屋已被公安局查封;又很诧异,到葛大那里了解情况。

葛大大致叙述了情况。我自己心里清楚这是个什么性质的问题,但又觉得不便直接讲清楚,否则堂弟一点约束感都没有了。于是很生硬地对葛大讲:这个案子不要再办了,这是个纯粹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刑事案件,再办下去是个错案。葛大反驳。我没有讲理由,只是说:我是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懂法律,我讲的没错。现在看来,我确实错在像某人所说的:你这人就是太牛逼了。之后,葛大要对我作调查笔录,我以自己是证人不提供证据没有法律后果为由,拒绝作证,并讥笑葛大讲我是案中人的说法是逻辑混乱。

我当时认定葛大是个依法办案的老公安,在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时,在不能对事件进行定性之前,是不会乱作为的。

然而,老公安也有犯错误的时候,他当真地就将堂弟拘留了起来。

当然,此案现已了结。取保候审押金已退还,房屋也于2012年12月31日解封,只是没有进行国家赔偿。据我了解,当事人也没有索要国家赔偿的意愿,也可能是葛大代表桐城市公安局已与当事人达成了和解。

反观此事,我有过错,有私心。不应该拒绝作证,应该早一点如实阐明。其间对葛大项大多有冒犯之处,一并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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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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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 00: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8月份,我借与堂弟14万元,其中我同事的8万,我自己的6万。
2012年3月份,根据堂弟的描述,他受某债权人的威胁利诱,将该套房屋卖给了该债权人,并于5月份在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证挂失。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将房子卖给债权人,还办理挂失,应该涉嫌诈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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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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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4 11: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风过桐国 发表于 2013-3-2 00:37
2011年8月份,我借与堂弟14万元,其中我同事的8万,我自己的6万。
2012年3月份,根据堂弟的描述,他受某债 ...

我问过堂弟,挂失的本意是补办房产证,将房子过户给该债权人。(因当时房产证放在我手里,没有房产证桐城市房产局不给办理过户手续)。

这个事情的核心是:堂弟能不能对房屋自由地进行买卖?能自由买卖,不论其主观思想是怎样的,都不构成犯罪;如果不能自由买卖,根据其其主观思想的不同,可能是一般性违法,也可能是诈骗犯罪。

而事实是:堂弟可以对自由买卖房屋,其处分权没有受到任何限制。该套房屋上没有担保物权等任何形式的限制,当时该套房屋的登记簿上清清白白,完完全全仅仅属于堂弟夫妻两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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