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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母涉嫌盗窃 依法审查不捕
近日,桐城市公安机关提请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从“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角度考虑,依法决定对其不予逮捕。
犯罪嫌疑人周某于2012年10月23日伙同何某(现在逃)窜至我市龙眠街道居巢中路乐8酒店隔壁的一家水果店,周某先进入水果店,以购买香蕉为由吸引水果店老板的注意,何某随后进入店内趁机偷走水果店老板的手机。该手机为16G白色苹果4S手机,经鉴定其价值为4032元。犯罪嫌疑人周某于2012年10月2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于2012年6月4日生育一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3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的规定,婴儿的哺乳期为12个月,可见周某还处于哺乳期之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和第63条规定,对于应当逮捕但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鉴于本案犯罪情节一般,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哺乳的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既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又体现了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办案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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