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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心声] 大家来讨论下桐城市自来水公司这样的收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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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10: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接到桐城市自来水公司催缴自来水水费的事情,今天一早我就在自来水公司的门口等着他们开门交水费,时针指向上午8:13分,我今早一共交了两百元,其中含有本次预付费用153.62元,可是当我看到2012年7月和8月两个月的实际费用时,我还发现多出了0.50元滞纳金。我随口问自来水公司的收费服务人员,怎么有0.5元滞纳金呢?不是你们昨天电话通知我,我今早就早早的来缴费了么?况且我每次都是提前预付费的,也不见你们公司给用户优惠啊。因为一直以来我都是很习惯了一次性支付200元不等的费用,免得按月交,我麻烦,自来水公司收费也无形中增加很多成本,但是我从来不见自来水公司给我什么优惠,可是仅仅昨天催费,今天早上来缴费就强制收取了我0.50元的滞纳金,我是否这样这样认为,要是普通用水单位提前支付费用是否应该要给我们优惠办法,钱就是放到银行中也应该是有利息的,桐城市自来水公司为什么不改变下管理方式,站在老百姓的位置和角度来考虑问题呢?所以我个人觉得桐城市自来水公司的这种做法极不合理。自来水公司的收费服务人员就告诉我这是他们公司的规定是必须收取的,其实我是认识自来水公司的一些人包括老总本人,她们笑着说我可以找人将这个滞纳金免去,我也笑着告诉她,找人说明情况可以免去这个滞纳金,但是这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一种现象,是一种不公的社会现象,公事公办的事情我还是不必找私人关系了吧。对于社会公共事业的事情,因为关乎民生,所以非常重要,回办公室后,我查阅了相关资料想一探究竟:


2004年2004年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把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删去。2005年,建设部进一步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由此可见,桐城市市自来水公司单方面按应交纳水费额5‰的标准加收滞纳金明显不妥。   
  专家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对供水行业经营者等公用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实施的不合理收费行为具有管辖权。   
  根据《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90号)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自己提供的商品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又是被指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同时又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构成两种违法行为,即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借此销售质次价高或者滥收费用的行为。工商机关对这两种行为可以一并处理,即除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对其限制竞争行为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其作为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或者滥收费用的行为予以处罚,即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专家认为,只有当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自己提供的非稀缺、垄断性商品,即商品流通市场上可以正常获得的商品时,才同时具备“双重身份”,构成“被指定的经营者”。如果是销售水、电、气等稀缺或垄断资源类商品就属于公用企业。
  从《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143号)、《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311号)、《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175号)等规定可以看出,公用企业在供水、供电过程中,滥用其优势地位、滥收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大家认为桐城市自来水公司这样的做法合理吗?合规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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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10: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对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疑问,我做一些简单的回答,不足之处请其他网友指正补充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来水公司负有水费通知的基本义务,用户的缴费义务在合同法上属于债务履行,但债务履行是债权确定及债权主张为前提,没有水费通知就没有用户的缴费义务,通知的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和电话通知等形式。以上案例说明桐城市自来水公司昨天有义务电话通知你,楼主也有义务支付由于使用自来水而产生的费用,鉴于不是长时间恶意欠费,收取滞纳金的做法确实极不合理。


   2.桐城自来水公司与用户应该很多从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供水合同。既然没有签订合同,那就不存在违约金这一说法。


   3.滞纳金按每日5‰的标准收取。2004年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了修订,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天5‰违约金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按年计算违约金竟高达应缴水费的182.5%,是目前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4.4倍!是一年定期存款的67倍!是一年活期存款的422.5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和《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自来水公司的按每日5‰的标准收取收得没有任何道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将得不到法院支持。桐城市自来水公司如果超额收取违约金就超过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对法律的藐视,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践踏。

  自来水公司长期以来,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向欠费业主收取高额违约金,这本身就是利用它行业的垄断地位,和消费者不平等地位强行收取。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各位网友,请大家顶贴相助,让我们紧密团结起来,与各行各业的垄断企业中的霸王条款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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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10: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桐城市自来水的特别之处就是不提醒你,坐着收罚金呗。有关系的小照顾,其他的人给人民币。
有时桐城市自来水质量特差,自来水公司就没有被追究责任,照说你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也应该罚款,最起码要主要领导道歉,可我们消费者没得到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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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10: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桐城市民论坛上的对话:

桐城市民:

我只欠了2元了水费,滞纳金确交了3元。我不知道桐城市自来水公司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可是这3元钱我交得就不明不白啊

桐城市自来水公司:
尊敬的用水户:根据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交纳水费(我司每月1-15日)。未按时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大家看看上面的对话,是老百姓提出的疑问是合情合理还是桐城市自来水公司横得不行?这是不是就是传说的霸王啊,桐城的水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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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10: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下:桐城市自来水的二次供水的管理由桐城相关物业部门负责,我想问下各个小区的二次供水出现水质不合格问题谁来负责?可是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没有专业的力量是如何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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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16: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自来水表不用他也自己会转,这问题我找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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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22: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LZ一看就是相关单位的  相关单位的就是出人才 麽不去保钓热 在桐城这片热土 屈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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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22: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V5 希望别被查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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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07: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在2011 发表于 2012-8-27 22:41
楼主V5 希望别被查水表

楼主是自来水公司查水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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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07: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在2011 发表于 2012-8-27 22:37
LZ一看就是相关单位的  相关单位的就是出人才 麽不去保钓热 在桐城这片热土 屈才之

这个你就误解了,我不是相关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的,仅仅是个平头老百姓。至于钓鱼岛问题,我辈关心并可以参与呼吁于支持,但最重要的需要ZF和JD解决。但是对我自己的问题,对于千千万和我一样遇到这样问题的桐城人来说,我需要立即说道说道,难不成我们被人欺负了,还要装作没有事情一般,任人宰割?

我不管你来自哪里,或者是谁?社会有很多不完善和不公平的地方,只有呐喊和呼吁才可以慢慢完善,这个社会才能进步一点点,你说呢?万一哪天,你可能也会遇到其他的不公平的事情的,你是不是需要众人来支持你一下,甚至是帮你围观一下,因为围观也是一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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