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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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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1 17: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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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50楼网友:
2012年6月20日晚,我所接村民报警称:黄甲镇汪河村村民张高生被库管会工作人员打伤了。接警后,我所处警民警立即赶往案发现场,对现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联系120对受伤人员张高生进行医治。通过调查取证,违法行为人朱某某殴打张高生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不再进行处罚。
2012年7月5日下午,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我所主持,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故此案已结案。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文得当,若有不明之处,请与我所联系,联系电话:0556-6593110。
桐城市公安局黄甲派出所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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