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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婚房加上女友名字分手后被判赔偿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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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20: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方为结婚贷款买房后,在产权登记时将女方的名字加了上去,不料此后两人分手。日前,宝山区法院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判决女方得到10万元补偿。  2008年10月,邱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树小姐,双方一见钟情,马上确立恋爱关系,并于11月底同居。
  2009年6月13日,邱先生出资购买了本市环镇北路一套房子,为结婚做准备,总房价为55万元,当日支付首付房款22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33万元。7月21日,在产权登记时,邱先生同意将树小姐的名字加了上去,成为两人共同共有这套房子。房子交付后,两人没有装修房屋,也没有入住,而是一直在外租房居住。
  2010年10月起,两人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树小姐多次提出分手,并将邱先生赶出家门。最终,邱先生只得同意分手,但称女方必须将房屋产权登记上的名字去除,认为此房是为了结婚才将女方的名字加上去的,现在结婚不成,女方不应得到房屋份额。这一要求遭到女方拒绝。
  今年2月,邱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套房屋的产权为原告一人所有。
  庭审中,被告表示,购买这套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共同的投资行为,产权也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共有的。如果要分割的话,被告应该享有50%的份额。并提出,被告对首付款22万元可能支付过零头,但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都已“想不起来”,也未提供支付凭证。
  关于贷款33万元,原告称一直是由自己偿还,原告将收入取出后,存到还贷账户,每个月偿还2100元。但被告表示,双方同居在一起,经济上是混同的,所以房屋的还贷,有时是被告从自己的工资卡取出钱后存入原告的还贷账户,有时是原告从他的工资卡取钱存入还贷账户,但对此被告没有保留相应的凭证,具体还款金额和时间都无法说清了。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这套房屋目前的价值一致确定为90万元。法院认为,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分割房产时,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根据查明的事实,购房首付款、契税及还贷都由男方支付,虽然女方表示出资过,但没有提供证据,而男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出资情况。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了两年多,经济上也有混同,在此期间,该房屋增值部分应该予以分割,故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酌情确定由男方支付女方折价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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