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我们是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分局。关于这位女士反映的问题,现予以答复。 该女士已与开发区兴元村一村民结婚,户口已迁入,并生育一子,户口已上。可该女士又提出将与其前夫所生一女孩迁入。兴元村属于经济开发区十平方公里规划区内。按照安庆市公安局(安公网传[2007]122号)《关于严格规范全市重点工程建设范围内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开发区管委会(桐开工委办[200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只办理八种户口的迁入和入户。该女士虽然已离婚,但其前夫对子女仍有监护权和抚养权,所以该女士的孩子户口不属于必须迁移的范围。 但是,考虑到其确实已离婚,且按照离婚协议女孩归女方抚养,我们要其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写出承诺书,要求不享受该村村民因征地而得的土地补偿款和因房屋拆迁享受的40平方米居房待遇,其他待遇和开发区村民一样。因为只要享受土地补偿款待遇,就会引起该村村民的不满,造成上访等不稳定因素。享受居房待遇,就会增大开发区的开发成本,因为只有房屋拆迁户才能享受,而该女士却反问我们:为什么我要求从四川迁来的小孩就不能享受土地补偿款和居房待遇呢?难道外地迁来的孩子就没有居住权吗? 其实这个问题两个文件就已经答复了。 关于该女士所说:“但是到底是什么意思”。那是我们同情她,给她出点子,想把她的女儿户口迁过来,并没有其他意思。可她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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