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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部署,近期,经十四届桐城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布明代桐城县衙等70处不可移动文物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至此,桐城市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达106处。
桐城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公布明代桐城县衙等七十处不可移动文物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桐政发[2011]25号)中明确要求,文化文物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对此次公布的70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所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中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文物保护员;没有使用单位的,由文物所在地的政府指定文物保护员。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所在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并负责其安全。市文物管理所应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予以检查指导。
此次公布的70处文物保护单位,年代上迄新石器时代,下至近现代。文物类别丰富,包涵古遗址、古墓葬、石刻、古建筑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文物价值较大,一定程度地反映了我市的历史状况和文化内涵。此次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保单位,不仅提升了我市的不可移动文物品级,增加了该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扩大了该市对外宣传的影响力,而且将我市更多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纳入了法律保护体系,使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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