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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李义山)家人的照片被人当成是亡人遗照,并公然出现在一部热播的电视剧中,这滋味可能让人不好受。而宁波的陈先生一家,最近就这样“被明星”了一回。
今年1月19日晚上,陈先生和妻子在家里看电视,正在播出的是央视一套的电视连续剧《古今大战秦俑情》,让他们震惊的是,电视剧中竟然出现了两张陈先生妻子和儿子的照片。更让人感到不快的是,按照剧情理解,陈先生妻子的照片,竟被用作电视剧男主角“已亡故的母亲”遗照。临近过年,作为生意人的陈先生大呼晦气。
未经允许,就把家人生活照当作遗照用于电视剧道具,陈先生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双方沟通协调未果,陈先生一家将该电视剧的共同出品人一共五家单位,一道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央视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80万元。
今天(29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没有明说 是不是遗照
法庭上,代表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北京时代东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被告的律师承认被告方确实使用了原告的两张生活照作为道具,但是他认为,该照片并不是当作“遗照”来使用的。
律师称,按照常人理解,“遗照”是黑框白花,放置于灵堂或其它与死亡相关的特殊场景中的,但是剧中这张照片,是出现在男女主角在屋内谈话的背景中,不过几秒钟时间。剧中人物没有明确说这是“遗照”。
对此,持反对意见的陈先生向法庭描述了涉及到照片的剧情。对陈先生来说,这段剧情他再也熟悉不过:男主角带着女友进房间,房内桌子上放着照片,照片是黑框的,而且桌子边上就放着一朵白花,女主角拿起照片,镜头拉近给了个差不多五秒钟的特写,女主角问:“你母亲在世的时候,她也住在这里啊?”男主角回答:“是的……”
陈先生说,到底是不是遗照,这难道还表现的不够清楚明白吗?非得明说这是遗照才算是“遗照”?
照片上网 有没有过错
在庭审中,被告方表示,这两张照片是剧组当时聘用的美工在网上下载的,因为陈先生一家将自己的生活照主动上传到了一家叫“亲亲宝贝”的网站,供网友浏览和下载,这也使他们误以为这些照片可以自由使用。这虽然主要还是被告方工作上的失误,但是陈先生一家主动上传私人照片到网络空间,也存在一定责任。
这个说法遭到了陈先生的驳斥,“这也太荒谬了!这是不是在说,我在路上走被车撞到了还要怪我不该出现在这条路上?”
陈先生说,他们全家人喜欢旅游、摄影,很多照片都上传到了网络相册中,一方面是做纪念,一方面也是与亲友共享。但是“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这应该是每个人都懂的道理吧?照片上网既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有悖道德伦常,怎么就成他们的错了呢?这分明是原告方推脱责任。
精神损失 该不该赔偿
由于陈先生一家的诉请中提到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被告方表示,他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央视第一轮首播后,在其它地方电视台播放的这部电视剧中已经删去了出现“遗照”的情节,另外,被告方也在今年2月10日第一时间发表了致歉声明。
原告方对此进行了反驳。陈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一盒DVD版的《古今大战秦俑情》,这是他在宁波市海曙区一家新华书店买的。他表示,这套有“遗照”情节的电视剧音像制品,目前在宁波市范围内的音像制品店均可买到。不仅如此,截至开庭前一个晚上,诸多网站上能点播到这部电视剧,均依然存在该情节,何谈“停止侵害”?
至于致歉声明,陈先生不予认可,“它连双方的名字都未出现,既不具备道歉的形式,也没有道歉的诚意。”
那么这笔精神抚慰金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被告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救济途径中并无“赔偿精神抚慰金”这一说。
同时被告方也提到了国内其它地区几个类似的案例,法院最终都是判决侵权方承担1-2万元的赔偿金额。而原告索赔80万元,被告律师表示“有些夸张”。
而原告方则认为,这笔赔偿正属于“赔偿损失”这个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造成后果、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而定。该电视剧是“热播”,影响之大、获利之高可想而知,而宁波地区的生活水平也属中上,因此确定80万元的赔偿金额有法可循。
法院为双方组织了调解,由于在赔偿金额上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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