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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婚姻法的一些看法
最近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并执行了,闹得很凶,
总有粉丝在问我“先生,你有没有为新婚姻法写点什么呢?”
我回答,“最近工作太忙,一直没有来得及写”
粉丝们说“先生还是写一点吧,关注新婚姻法的人们最喜欢看先生的作品”
于是,我就写了这篇文章。
首先,我们要给新婚姻法定一个范围。
本次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了几个方面,
但是,其他几点都没有任何异议,唯一就是房产问题掀起千层浪。
作者仔细阅读了一些相关文献,
发现本次司法解释,没有任何新意,
我首先讲一下男方婚前按揭购房这种情况,
这一点其实在法律中早就明确了,婚前按揭购房,是个人财产,而按揭产生的贷款,也是个人贷款。
其实不用这次司法解释,关于这个问题在婚姻法和物权法里面早就是明确的,
不过这次司法解释推进了一步,
就是明确了,在婚前签订合同,婚后才办理房产证的房产,也是婚前个人房产。
所以,大家不要为了新的司法解释争执了,婚前购房系个人财产并不是这次司法解释提出来的,我国的第一部婚姻法就有了。
只不过90年代以前,婚前房产,结婚8年以后就视为共同财产,90年代婚姻法的调整取消了这一条,婚前财产,一辈子都是婚前财产。
第二条,争论比较大的,就是父母在婚后赠与子女的房产,视为个人财产,
这一条比较有新意,因为根据老的婚姻法,父母婚后赠与财产需要做声明,才能视为个人财产,否则是共同财产。
但是这个其实是没有意义的,
因为,根据老的婚姻法,父母赠与,作的声明,不需要告诉子女的配偶,
也就是说,根据老的婚姻法,离婚的时候,父母赠与房产一方临时做一个声明,法院也只能采信。
所以呢,本次司法解释,关于这个条款,仅仅是把一个不能拿上桌面的东西公开化了,也不能算是巨大的颠覆。
以上是关于本次对本次司法解释就事论事的一些看法,
以下对女权主义者的一些论调进行点评
首先,既然今天讨论婚姻法和关于离婚的问题,
那我就先从离婚的最大原因谈起,就是出轨,
在这几天关于新婚姻法的讨论中,女性朋友们总爱说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按照现行婚姻法,那些婚前有房产的出轨的男性成本太低。
这里面女性朋友们选择性的忽略了两点,
第一,女性朋友们总认为婚姻中出轨的一定是男人,可惜出轨这个事情,一个巴掌拍不响的,有一个出轨男,就一定有一个出轨女配合。
就全社会而言,出轨男总数*出轨男平均出轨次数=====出轨女总数*出轨女平均出轨次数的。
而且事实上,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大量的出轨男,还不只一个出轨女配合,比如著名的许三多,比如法院院长,都是有N个出轨的女人来配合。
也就是说,全社会出轨男的平均出轨次数是大于全社会出轨女的平均出轨次数的。
根据“出轨男总数*出轨男平均出轨次数=====出轨女总数*出轨女平均出轨次数”这个公式,在全社会来说,出轨女的总数,应该是大于出轨男的总数的。
第二,女性们总爱讨论,按照新司法解释,婚前有房的男人出轨成本太低,对没有出轨的一方不公平,但是不知道这些女人想过没有,如果按照婚前房产作为共同财产来计算,
婚前无房出轨女人出轨,不但没有一分钱成本,反而可以赚取半套房产,这个对没有出轨的一方是否更加不公平呢?
同时,就算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婚前无房的出轨女人,出轨依然没有一分钱成本,只是不能像以前一样,赚取半套房产了。
其次,女权主义者们,总是爱夸大婚育对女性事业的影响,把女性在离婚后经济收入,生活质量不如男人的原因全部归结于婚育,
我承认婚育对女性事业有影响,但是仅仅认为女性事业不如男性的原因归结于婚育这个是不全面的,
为什么呢?
这个要从中国女人的择偶观说起,
中国自古以来,女人在婚前总爱找个方面能力比自己强的男人,
也就是,部分剩女们宣传的,A男找B女,B男找C女,C男找D女,最后剩下的是A女和D男。
根据中国女性的择偶观,其实女性在婚前,能力,学历,收入,一般来说就和她的配偶有差距,
事实上,大部分婚后未育就离婚的女性,收入和生活质量也是远元不如她的前夫的。
其实,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有收入都是共同拥有的,也就是说,典型的A男找B女的婚姻,婚后,A男的生活质量会因为婚姻而降低到A和B之间,而B女的生活质量却会提高。
当然,以上都是社会主流情况,也存在少数女性在婚前能力就很强的,但是这种女性是从来不会为了离婚而担心的,
这种女性也是不会靠男人婚前的房产来生活的。
关于第三点,女性朋友们,总爱强调,如果婚前按揭房产是男性个人财产,自己多年持家,放弃事业,多年以后如果离婚,
男性收入很高,离婚后可以保证生活质量,而女性多年未工作,很难保证生活质量,
其实这个问题也并不是普遍情况,
主要原因还是根据A男找B女,B男找C女,C男找D女的择偶观,
敢于婚后放弃事业的女人,多半都是丈夫收入很高,足以保证家庭的生活质量,
也就是上面所说的A男找B女的家庭,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婚后的收入是共有的,两人过得是A到B之间的生活状态,夫妻收入应该是非常充盈的,
如果真的是结婚多年,在这么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工作的女性应该有属于自己的理财方式,或者投资房地产,或者保险、股票,基金
事实上如果真的双方能力都很强,完全可以在结婚后,再买第二套,第三套住房,
而这些婚后的理财产品或者婚后购买的房产,都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无论根据哪一部婚姻法,在离婚时都会偏向无过错一方的。
在这种前提下,无过错的女性生活质量也不会大幅度下降的。
当然,如果有女人老公收入明明很低,还不愿意工作的女人,离婚后生活潦倒,也只能是活该。
唯一真正对女性打击比较大的就是嫁给不学无术的富二代,
因为现在看来,社会上有很多不学无术的富二代,年轻漂亮的女人嫁给这些富二代,婚后的生活质量应该是很高的,
但是到了离婚的时候,富二代本人并没有收入,平时夫妻奢靡的生活,依靠的是富二代的父母资助,
而父母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婚姻共同财产分配的,
才会出现所谓真正的“净身出户”
暂时想到这么多,欢迎各方面的朋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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