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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社秘〔2011〕221号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按照统账结合的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平稳。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保证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向基本医疗保险顺利转轨,促使参保人员主动约束不合理的医疗消费、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个人账户的有效作用,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就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及体检费用。
3.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外的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国药准字B字号药品的费用。
4.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健器械(血糖检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的费用。
二、各地要加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得利用个人账户串换项目、虚开发票、套取现金。医疗保险行政和经办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参保人员合理规范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在就医、购药和促进健康方面的作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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