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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说:“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大法官在各地醉驾案件增多的情况下,提醒各级法院要审慎判决,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是必要的,毕竟是执行新的修正案、惩治新的犯罪行为。但是,张大法官这么一说,小法官们会怎样理解呢?群众又会怎样认识呢?
我们普通的人甚至那些小法官们大概不会也不需要懂得太多法理和法律的本意,我们理解、认识法律甚至执行法律不就是靠从文意上把握和拿捏吗?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醉驾入刑”;法律也对什么是“醉驾”即:酒精含量达到“80”就成立的明确规定,换句话说,就是醉驾就犯罪了,这张大法官怎么突然冒出个“不能仅从文意上理解,认为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大法官的解释是刑法总则13条里“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啊,不够“80”就是情节轻微,就行政处罚好了,超过“80”就犯罪了,醉驾成立就是犯罪,张大法官怎么会认为“犯罪不一定是犯罪呢”?至于量刑上喝了“120”与“240”肯定不一样,所以你拘役就1——6个月选择不就完了吗?
张大法官说“衔接”也没有错,应该加强庭审中是否有“醉驾”证据的甄别,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依法判决就是了;相反没有证据或不充分的,那就判不构成犯罪,让其自动“衔接”去吧。
醉驾危险,直接威胁人们生命安全,血淋淋的事实早已告诉我们。所以才有了修正案(八)中的“醉驾入刑”,目前惩治醉驾的法律刚刚实施,在执行中会出现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在广大群众拍手称快的时候,作为执法者就要谙熟法律,不断总结执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少说多做,一切按法律行事,千万别出现“以检察院为根据,以法院为准绳”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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