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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20: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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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3:公安局收黑钱 包庇纵容“黑帮”
1993年以来,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茂名市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开设赌局、放高利贷、绑架勒索,猎取大量不义之财。
自2005年10月开始,谢建雄先后向李振刚借款490万元。谢建雄先后还了约400万元,但仍有“利滚利”产生的2048万元高利贷无法支付。于是,李振刚通过行贿茂港区人民法院严某(另案处理),使得茂港区人民法院裁定谢建雄要偿还李振刚高利贷。
杨强明知李振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收受李振刚的贿赂,包庇、纵容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茂名黑帮“老大”李振刚在该案的证言称,2008年春节前,杨强到广州办事,当时还找他说急需钱用。在广州天河体育中心南海渔村吃饭时,他给了20万元。
法院查明,杨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以谢建雄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为由立案侦查,并指派民警搭乘李振刚的奔驰牌越野车,到江苏省昆山市抓捕谢建雄,由李振刚负责沿途费用。
侦查期满后,杨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茂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谢建雄。
罪行4:派出所开“小金库”,受贿徇私枉法
陈奕富在任羊角派出所所长期间,指使内勤周某私设小钱柜(派出所内账),将非法收取的赌场“保护费”、企业老板的赞助费等款存放在位于该所枪械库内的小钱柜,用于该派出所的公务开支、福利奖金发放以及陈奕富私人使用。2005年至2008年内,羊角派出所共收取贿赂62万元。
“一把手”杨强、“二把手”陈奕富、郑光伙同其他干警,利用职务之便,在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侦办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其中,杨强收受现金50万元,陈奕富收受现金4.5万元,郑光收受现金2万元。
2009年3月,在茅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办理钟某、罗某、刘某等3人团伙电话诈骗案过程中,杨强和陈奕富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贿赂款3万元和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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