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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楚象
近两年,民众“暴力抗法”的消息不时见诸媒体。12月3日的《武汉晚报》报道说,成都市政府将16天前因阻止有关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自焚的该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定性为“暴力抗法”。此前的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
我们查了,关于“暴力抗法”的定义,中国法学界一直没个确切、统一的定论或者说根本就没有确切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而《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可以说,不论是约定俗成的定义,还是《刑法》有关规定,在“暴力抗法”的问题上其实都强调两点:一是以暴力或者威胁阻碍执法;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是依法。换句话说,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时本身是违法的,那么“暴力抗法”就无从谈起。而从逻辑上说,对违法者的暴力相抗恰恰是守法和维护法的精神。
因此,面对“暴力抗法”,我们首要的问题是要搞清楚暴力所抗之“法”本身是“合法”还是“违法”。不搞清楚这个要害和核心问题,“暴力抗法”就会和曾经的“反革命”罪(已废除)一样,成为一顶压人也吓人的大帽子,让具体的当事人首先处在不利的境地。
基于此,成都市政府给因为拆迁矛盾自焚的该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定性为“暴力抗法”不但有点操之过急,还有派发帽子、以强势压人之嫌。毕竟一个“暴力抗法”就全面肯定了政府有关部门行为的合法性;而一个“暴力抗法”则无情地将唐福珍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判定为“非法”,一个人的非法行为导致自己死亡,政府相关部门当然可以免责了!
但事情没有这么简单。导致唐福珍自焚的是拆迁,而拆迁就必然涉及物权法、房地产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等等。成都市政府急吼吼地定性人家是“暴力抗法”,但抗的是什么法,抗的是“合法”还是“非法”(这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认定)语焉不详,除了给人一种“格老子就是法”的荒诞感和霸气,这是难以让人信服和接受的。按照成都市政府的逻辑,似乎唐福珍不是自焚而是笑呵呵地看着自己的房子被拆迁掉而无动于衷,才是配合执法,才称得上是守法好公民!
中国普通老百姓绝不是自虐狂,不是被逼迫得无路可走,是绝不会轻易拿自己的宝贵生命以死相抗的。可我们的某些无聊媒体和专家却就“是暴力抗法还是暴力拆迁”打开了口水战。固然我们不能轻言成都市的做法是“暴力拆迁引发自焚”,但出事后作为强势一方的成都市有关部门拿“暴力抗法”的大帽子压人,并妄图将责任推脱干净的做法却让人无法理解,进而让人怀疑这是猪八戒倒打一耙,是暴力拆迁在前。
老百姓再不好,也还是你成都市的老百姓;拆迁户再刁,也还是你的子民,你政府部门不给老百姓和辖区居民做主,不关心他们,不让着他们,要你政府干什么?中国老百姓都不容易,你要搞拆迁、搞建设,就应该有让利于民的思想,多给他们点补偿不就什么都有了?何必闹出人命,成为全国焦点,实在不值得。
同样,作为普通老百姓,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必要的抗争是应该的,对包括政府在内的非法行为的抗争也是必需的,但犯不着拿自己生命拼死一搏。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社会要发展,就必须讲理、讲法,就必须讲公正、公平,我们要看到这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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