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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录入:纪连生
报道 3名江苏籍犯罪嫌疑人在安徽砀山抢劫10万元后,近日被安徽警方抓获。然而,有网友反映,警方在破案后竟将3名嫌犯带上挂有横幅的卡车,在县城街道和国道上穿行“示众”。(10月26日《羊城晚报》)
近日,一位网民在网上发帖,介绍了被砀山县警方抓获的3名犯罪嫌疑人目前的情况。而帖子所附图片显示,一辆蓝色大卡车在马路上行驶,车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多人看守,分列在露天车厢的正前方和左、右方,没有戴面罩,能清晰地看到长相。而在卡车的车头前方,挂着一个大牌子,红底白字写着:“砀山‘10-7’特大抢劫案成功告破!”而在车身上则挂着写有“坚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字样的横幅。
这个帖子一经在网上发出立刻激起千层浪,众多网民称该县警方不应拉罪犯“游街示众”,此举侵犯了他们的人权。也有网民表示支持,一位网民称:“游街怎么了?感觉丢人就不要作恶。”
民众在吃惊之余,更多的是质疑公安机关此举是否涉嫌侵害嫌犯的人格权。
面对舆论质疑,砀山县公安局局长晁友福表示,“不是游街,是公安人员带着他们去指认现场。”他说,之所以将他们放在露天、拉有横幅的卡车上,是因为嫌疑犯“人数多,别的车装不下”。
这个借口未免牵强,取证工作完全可以使用警车完成,何必仅为3个嫌犯而动用敞篷大卡车,还要贴上大横幅招摇过市?
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这一做法并非由砀山县首创,记者查询相关资料发现,在我国其他地区也发生过类似事件。
河南漯河市曾将100名犯罪嫌疑人置于“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等标语的大卡车上,由荷枪实弹的公安干警押解,沿着漯河市区进行“巡游”,引起国内各界的议论。
今年1月,重庆公安将30名涉嫌偷窃的扒手游街示众,并号召民众指认窃嫌,被质疑涉嫌滥用职权。
沁阳市盆窑村,8位农民举报村支书有经济问题,在村里散发了几百份传单,列举了村支书贪赃公款、吃拿回扣、公款旅游等23条“罪状”。随后,8位农民被逮捕,并在球场等地方“公开示众”。
2008年,陕西警方将3名制造“5-29”特大持枪杀人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府谷县城,当地组织了盛大的“游街”仪式,有扭秧歌的,有举庆功横幅的。3嫌犯颈吊大纸牌,被武警押在卡车上“示众”。
“游街示众”本是我国古代一种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其主要目的是壮“严打”声威、长群众志气、灭不法分子威风,鉴于其强大的精神压力,此刑法在封建社会大为盛行。文革时期将“破鞋烂货”、“反革命分子”挂着牌子还敲锣打鼓游街,想来大家都还记忆犹新吧,然而我们已进入到了21世纪法治社会,奉行的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精神。一个人是否被认定有罪,裁决权在法院,而不在警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即使是嫌犯,其人格尊严仍应当受到保护。
民众质疑嫌犯“游街示众”,并非同情、包庇嫌犯,而是质疑公安机关此举是不是侵害了《宪法》赋予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否违背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是否在带头知法犯法。对于每一个人而言,人格尊严都是重要的,老百姓有尊严,罪犯也有尊严,这些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郭爱律师说:“从法律上讲,对犯罪嫌疑人甚至已减刑人员游街示众,都属违法行为,已侵犯被示众者的人格权。”他还说: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不仅侵犯了被示众者本人的人格权,同时也伤害了其亲属的尊严,特别会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甚至还会引发一些其他社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92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通知认为:“游街示众……这些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不仅严重地侵犯了人犯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经过法庭的审理、判决之后才能定性,而将犯罪嫌疑人带到人山人海中“指认现场”,无异于“游街示众”,无疑是“未罪先罚”,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侵犯。
可是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现象为何还屡屡发生?笔者觉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或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规定不明确。虽然上面的规定均为“禁止”性规定,但绝大多数对“由谁来追究,如何追究”这一重要问题却语焉不详。
不仅如此,这种行为还往往被一些领导作为“炫耀”政绩的方式来行使,并且在一片民众叫好声中得到快感,这种情况下,谁还会在意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所以,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进行游街示众是违法的行为,这是不用怀疑的,也是应当禁止的,可是究竟该由谁来纠正,该如何追究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笔者觉得这才是当紧要解决的。
公安机关本来是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的机构,可是如今却侵犯了公民权利,违反了法律。按理说,他们应该非常清楚不准侮辱罪犯人格权的规定,可现在却明知故犯,用“打击、威慑犯罪行为”“进行取证工作”等借口搪塞大众质疑,这种行为不可谓不是对逃避责任的推脱。如果说相关部门或领导者有了借口就可以不择手段行事,去侵害他人权利,势必会导致对权力的滥用和迷信,如果不及时遏制这种行为和思想,无疑会有更可怕的悲剧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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