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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8-10-12 08: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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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姓名问题换第二代身份证遭拒,正在贵州读大学的鹰潭人赵C将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了法庭。近日,鹰潭市月湖区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姓名权引起的行政诉
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宣判赵C胜诉。
赵C使用这个奇怪的名字据说已经22年了。他出生之后,其父母以该名字进行户籍登记获得了许可。2005年,以该名字申请第一代身份证,也得到了当地公安局的同意。如果不是因为公安部的户籍网络程序无法识别英文符号名字,他可能还会获得第二代身份证。从这样的“历史”关系来看,法院判决赵C胜诉是有道理的。因为当地公安机关就赵C的名字已经做出过具体行政行为,在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不许用英文字母做名字的情形下,公安局似乎没有理由不给赵C发放第二代身份证。户籍网络不能识别,不能成为过硬的理由。
道理说到这儿,似乎赵C是完胜了,法院的一审结果也好像真的做到以人为本了。但事情真的如此显而易见吗?也不见得。相信很多人看到这则新闻时,都有一种矛盾的心情。一方面觉得赵C的胜诉符合法理,另一方面又感觉公安局输了不合情理。这种矛盾心理的症结,就在赵C这个名字的离奇古怪、以及它与我国姓名文化的相悖上。
中国人应该以中国字做名字,这种道理已是约定俗成,所以,我国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也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含有字母。从表象来看,对姓名的组成要素进行某种限定,可能出于管理与交
流的便捷考虑,但更深层的意思是,杜绝在姓名中出现不符合姓名文化的要素,是为了保护这种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为了保护汉语的纯洁性。要是从这个大的道理来看,“赵C”不适合用作中国人的名字是毋庸置疑的,公安局不给其发放身份证也很合乎逻辑,法院更不应该判处公安局败诉。
公民拥有姓名权,不错,但公民也有义务根据国家的姓名文化和法律规定为自己取名。由于民族文化具有一定的含糊性,所以,将民族文化在具体领域法律化就是一件必做不可的事情。公安部起草颁布的姓名登记条例在这方面有所作为,但它在维护传统以及汉语纯洁性方面做得还不够,它没有与国家语言规范进行必要的对接。更遗憾的是,这部条例仍属于部门规章,不具备足够的影响力,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被当作下位法而受到轻视。
赵C赢了,但这只是表明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上存在不当,并不意味着法律支持这种以英文字母做名字的行为。倘若不是如此,倘若人们以为姓名权就是任意使用字符给自己起名字的权利,那后果就太可怕了,我们的社会将不仅出现大量的张A、王John、李@,还可能冒出许多人们根本无法辨认的名字,那不仅是社会交流的灾难,更是文化的灾难。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实际上,要求以@登记姓名的事例已经发生过了,不少地区的公安机关已经被类似的官司搞得焦头烂额。
所以,如果我们不以八卦的眼光来看待这则有关“赵C”的新闻,我们就应该看到其中的危机成分,看到民族文化在信息爆炸和价值多元年代所面临的考验,更应该意识到法律和司法机关在其中应该担负的责任。在我们看来,法院认定“赵C的名字符合法律规定”完全是一种误判,以为该名字的使用未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利”更是错觉。如果这些失误不能通过未来的司法审判得到纠正,那么,输家绝不仅仅是月湖区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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