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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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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眠河综合整治和滨河新区建设政策读本》第14页的“桐城市规划区房屋基准价格”,本人一直对这个基准价格有疑问,但又说不出什么道道来。仔细看过《读本》,又在网上搜寻过相关规定后,才敢于肯定这里有问题。这里说出来,供大家参考。
首先,政府把规划区内公共利益用地和商业用地等同起来,一并使用该“基准价格”,是在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交易,这肯定不对。以前有所阐述,不再赘言。
我想说的是,公共利益用地上采用此基准价格,同样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第六条 :“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是在某一城市的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区段,分等定级,然后调查评估出各区段的各类型房地产在某一时点的平均水平价格,以“元/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算单位。”没有考虑到单门独院这一特定的房屋类型,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更为重要的是,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估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摒弃了“基准价格”这一术语,而直接用“房地产市场价格”来作为评估依据。而桐城市政府仍然引用《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用“基准价格”来作为拆迁补偿评估依据。
适用哪个价格对拆迁户来讲有天壤之别。先看建设部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再看安徽省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是统计出来的,其决定因素是市场;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政府部门制定出来的,其决定因素是领导者的意志。
到底应该适用哪个规定,采用哪个价格?我认为应当以建设部的《指导意见》为准。两者同是规章,效力相同;但《指导意见》颁日期在后(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安徽省拆迁办法》颁布日期在前(2003-06-30),后法优于先法。且国务院在《指导意见》之后,又下达了《通知》这一命令,进一步表明了《指导意见》的权威性,是地方政府应当遵照执行的。
可见,使用拆迁基准价格这一做法是错误的,应当根据桐城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相关情况,来进行拆迁户的货币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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