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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
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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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看看<物权法>42条规定,政府拆迁(或称为强制拆迁),它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作为商业买卖或变相商业开发的借口!条件是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此外,我们通过39条与42条之间的比较可可以看出,在政府拆迁过程中,拆迁户作为物权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其中的处分权应当包括买卖、转
让、赠予等权利。所以拆迁户与政府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非《行政法》范畴中的执行人与被执行的关系。由此得出,在此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应该以协调的方式、《合
同》(或《协议》)的形式来解决问题。这又涉及到《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了,那么补偿方案应由双方共同议定,而不能有政府单方面作出霸王协议!
《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物权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属国家立法。其法律地位高于一切行政法规,若两者内容有抵触的,应以《物权法》相关规定为准,政府不的借口以《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为依据!
PS;本人非法律专业毕业,以上内容,若有疑误之处,望请指正!更希望网内有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能对《物权法》内容做一次详尽的司法解释。
[ 本帖最后由 无心一阵风 于 2008-9-7 01:14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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