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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的一些个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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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00: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
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首先,我们看看<物权法>42条规定,政府拆迁(或称为强制拆迁),它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作为商业买卖或变相商业开发的借口!条件是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此外,我们通过39条与42条之间的比较可可以看出,在政府拆迁过程中,拆迁户作为物权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其中的处分权应当包括买卖、转

让、赠予等权利。所以拆迁户与政府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非《行政法》范畴中的执行人与被执行的关系。由此得出,在此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应该以协调的方式、《合

同》(或《协议》)的形式来解决问题。这又涉及到《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了,那么补偿方案应由双方共同议定,而不能有政府单方面作出霸王协议!

《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物权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属国家立法。其法律地位高于一切行政法规,若两者内容有抵触的,应以《物权法》相关规定为准,政府不的借口以《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为依据!



PS;本人非法律专业毕业,以上内容,若有疑误之处,望请指正!更希望网内有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能对《物权法》内容做一次详尽的司法解释。

[ 本帖最后由 无心一阵风 于 2008-9-7 01: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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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7 01: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顶一个上来,`希望更多的人能来交流。事关祖宅,心急如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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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7 11: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院目前为止对《物权法》尚未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以下是我找到的一些关于对本法四十条中的“公共利益”一词的专家解释,供大家交流.......



《物权法》适用与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的相关问题
                ——主讲: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王达  博士
 
 《物权法》已于3月16日在全国人大第五次审议中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房屋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拆迁,腾出地盘用于新的建设。这就充分说明只要依法,房屋拆迁仍将进行。  一、什么是“公共利益”?
  物权法没有界定,也没有列举(也不可能完全列举)视为公共利益的事项。从理论上讲,公共利益就是社会成员都能够直接享受到的利益(好处)。当然,这也存在着“见仁见智”的问题。王博士提出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应遵守“三性原则”:⒈可操作性(即对土地的征收决议符合实际条件,不损坏大多数人的利益);⒉概念严谨性(即对公共利益的定义应有明确的定义和范围);⒊排除随意性(即防止任何集体或个人以非公共利益征收土地)。
  二、五个前置条件具体指:
  红线重合(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及建设许可三项符合)
  必须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拆迁人与项目业主必须一致;
  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同于土地使用权证书;
  前置行为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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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23: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NND   

我花大心思找的  竟然都没有人看  没人回!~~~

在最高院司法解释还没出台之前,

这可是目前最权威的专家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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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0 12: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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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19: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还真是天真,竟然还一条条地引用法律,
这证明,楼主对现在中国的法律根本不懂。
中国现行的法律都是粗线条的,具体是什么意思得由权威部门来解释。
你说它是强拆,可是,你能说政府违反了哪一条法律?
你说没有足够补偿,可是,什么才叫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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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19: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汉 于 2008-9-12 19:22 发表
楼主还真是天真,竟然还一条条地引用法律,
这证明,楼主对现在中国的法律根本不懂。
中国现行的法律都是粗线条的,具体是什么意思得由权威部门来解释。
你说它是强拆,可是,你能说政府违反了哪一条法律?
你说 ...


看看后面的专家解释```

具体司法解释自己去找```

没时间陪你这么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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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19: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现行的法律 都 是粗线条的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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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3 14: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管那么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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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4 16:2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管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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