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12498
- 积分
- 28
- 威望
- 450
- 桐币
- 10
- 激情
- 13
- 金币
- 0
- 在线时间
- 10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05-9-18

文都童生

- 积分
- 28
 鲜花( 0)  鸡蛋( 0)
|
发表于 2008-11-7 22: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屋随地走,赋予了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力。
这种情形下对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是:“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结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种情形下拆迁人是地方政府。这时以政府名义发布《拆迁补偿方案》当然是合法的。必要的是,《拆迁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具有合理性,被拆迁人能够接受。
而对于以“商业和居住用地”为目的的拆迁,政府则不应当干预。因为这种情形下,拆迁人是企业,大多数情况下是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自行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政府所起的作用是“实施监督管理”、“仲裁”、“裁决”。
既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能划到“征收”的范畴。这种情形下合法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这种情形下甚至都不能够适用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有城市规划的前提,但本质上属于市场行为:“被拆迁人”是在将自己的用益物权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
上述说的十分在理,不过在现有情况下,政府还要考虑公信力问题,既然同样拆迁,换位思考一下,群众是不可能平衡的,其二,龙眠河开发用地是需要“招拍挂”的,呵呵!现在谁能知道是哪个开发商呢?即便有个别领导的一己之私在内,总体框架应该不至于太离谱吧。毕竟有良心的干部总是多数。
据悉,目前整治拆迁区域,也就是一期规划全部是公益性事业,请楼主咨询指挥部。
[ 本帖最后由 与人为善 于 2008-11-8 22:11 编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