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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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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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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23: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十六、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拆迁?

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建设局裁决。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根据红色部分,如果被拆迁人无法达成协议(不签协议),房子还是会被强制拆迁,有两种情况:

1、申请裁决而市建设局裁决不予受理,或仅仅象征性调整(很大可能是这样,你知道桐城就那么大,而且工程是领导挑担要搞的),那么你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2、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不知道可否向市级以上法院申请诉讼),可以,但是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有人来解读一下这条答记者问吗?究竟有无法律根据?

《物权法》不是规定,没有签协议就不能拆迁(俗称“钉子户)?

[ 本帖最后由 单刃剑 于 2008-9-6 23: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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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01: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
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
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
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但是,其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与《物权法》内容抵触,应属无效。
也有消息说,该条例已于07年10月1日废止了。
我再去找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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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7 17: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期待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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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19:3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推选楼主和民主法治兄为本版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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