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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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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拆迁?
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建设局裁决。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根据红色部分,如果被拆迁人无法达成协议(不签协议),房子还是会被强制拆迁,有两种情况:
1、申请裁决而市建设局裁决不予受理,或仅仅象征性调整(很大可能是这样,你知道桐城就那么大,而且工程是领导挑担要搞的),那么你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2、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不知道可否向市级以上法院申请诉讼),可以,但是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有人来解读一下这条答记者问吗?究竟有无法律根据?
《物权法》不是规定,没有签协议就不能拆迁(俗称“钉子户)?
[ 本帖最后由 单刃剑 于 2008-9-6 23:29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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