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建设局于2007年10月11日颁发3号楼规划许可证的依据是安庆市人民政府32号令《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该办法为1996年11月1日颁行,桐城市建设局依据其第29条:“可小于1:1.15,但不得小于1:1”, 3号楼的施工图系安徽省皖清建筑设计公司2007年5月设计,其J—A轴立面图明确载明:3号楼最高点高22.59米,从±0.00向上起算,一层(框架结构)层高3.6米,二至六层的层高分别为2.9米,六楼檐高18.1米, 3号楼距其正北站司宿舍楼最近处距离仅17米,距其正北市粮食局宿舍楼最大距离为20.95米,3号楼与正北二楼之间日照间距系数(楼距÷南楼檐高)最大值为20.95÷18.1=1.1575,最小值为17÷18.1=0.9392,权且依最大值1.1575, 3号楼与正北二楼之间日照间距系数符合安庆市人民政府32号令中的第29条。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于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公告修改为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同时《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规定:“国家标准GB50180‘……、5.0.2(第一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2002年版中的5.0.2.1则明确规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 Ⅰ、Ⅱ、Ⅲ、VII气候区 | Ⅳ气候区 | Ⅴ、Ⅵ 气候区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日照标准日 | 大寒日 | 冬至日 | 日照时数(h) | ≥2 | ≥3 | ≥1 | 有效日照时间带(h) | 8~16 | 9~15 |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 底层窗台面 | | | | | | |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
桐城市系Ⅲ建筑气候区划,为中小城市 由于安庆市人民政府32号令《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国的第29条与2002年版中的住宅日照标准“表5.0.2-1规定”相抵触,安庆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1月19日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下发了宜政发[2002]32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及商住混合用地的布局中,日照间距比例应按规范不小于1︰1.24”。 “新文盖旧文”的常理—地球人都知道。安庆市人民政府32号令中的第29条被默示废除。因此从2002年11月19日起,桐城市建设局就应按“日照间距比例应按规范不小于1︰1.24”的规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2年11月宜政发[2002]32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已下发,时至五年后的2007年10月,桐城市建设局仍对安庆市人民政府宜政发[2002]32号置若罔闻,不知桐城市建设局对此作何解释? 有上级新的文件却不执行,视《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为若无,对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置若罔闻,于全市人民居住采光和日照权益全不顾,紧紧抱着默示废除的条文,到底在维护谁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