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园林绿化所章文超妨碍龙眠河综合整治户外广告牌施工的错误行为的通报 桐效办字[2008]10号 桐城市龙眠河综合整治指挥部为加大龙眠河综合整治的宣传力度,决定在市区龙眠河沿线等设立公告牌6块,以便及时发布有关公告,其中位于桐城桥、龙眠桥处的公告牌施工涉及绿化带内的苗木迁移。在对邮政商函广告公司和园林绿化所等多家单位公告牌报价等进行认真审定后,指挥部最终确定市邮政商函广告公司取得制作权。5月29日起该公司根据指挥部确立的位置进行广告牌设立的施工。 根据龙眠河综合整治指挥部的要求,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等分别于5月30日下午和6月2日上午明确要求园林绿化所所长章文超同志对施工单位从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收费;要大力支持龙眠河综合整治这一重点工程,主动服务,积极配合。6月2日下午该局公用事业处派员与施工单位、绿化所有关人员共同察看现场时又再次要求该所第二天应将两绿化带内的苗木移走。6月3日邮政商函广告公司分别到绿化所、建设局办理了《桐城市公用绿地(设施)申请表》等手续,而园林绿化所分别于6月5日下午和6月7日上午才将桐城桥、龙眠桥两处绿化带内的苗木移完,造成公告牌设立比原定6月4日前必须基本完工的时间延期4天。 章文超同志身为园林绿化所所长,在公告牌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执行上级命令,缺乏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任务拖拉疲沓,贻误工作,存在严重的不作为、慢作为的表现,违背了效能建设的具体规定。6月6日建设局党组已对其作出停职处理。目前监察机关对章文超有关问题正在进一步审查。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桐发[2006]13号)精神,对章文超这一错误行为予以通报,以儆效尤。 实施龙眠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滨河新区,功在当代,利及千秋。要求全市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扎实苦干,真正将市委、市政府这一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在实际操作中应顾全大局,令行禁止,服从安排,恪尽职守,提高效率,坚决杜绝影响这一重大工程施工环境和进程的人和事的发生。 2008年6月16日 桐城市龙眠河综合整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桐纪发[2008]18号 第一条 实施龙眠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滨河新区,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功在当代,利及千秋。为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本市党的组织及党员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第二条适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1、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对本辖区、本单位的整治工程工作领导不力,宣传不到位,工作不深入,矛盾化解不力,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 2、纵容、庇护、煽动群众、亲友或直接妨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不按规定积极主动搬迁、拆迁,行动迟缓,影响工程建设的; 4、违反《信访条例》等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5、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先待岗、停职,后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论追究责任。 第五条 组织处理由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党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程序组织实施。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桐城市纪委 中共桐城市委组织部 桐城市监察局 200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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