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人应当依法拆迁,做到公正、公平 目前,拆迁工作面广量大,利益冲突非常突出。政府通过土地流转增加财政收入,不仅“征收的范围过大,甚至出现为商业目的通过政府进行征收的情形”,而且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同样存在政府干预的现象。拆迁人往往是开发区管委会,或者是政府下属部门,或者是政府组建的拆迁指挥部或资产管理公司,其负责人往往具有双重身份;拆迁实施单位多数由“拆迁办”演变而来,其负责人同样具有双重身份。如果在拆迁工作中渗透公权,就容易出现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从而导致拆迁不合法,违法强拆时有发生。在公权面前,动迁户是弱势群体,无法与其抗衡。被拆迁人很直观,追求公平与合理,但由于拆迁工作透明度不高,即使是类似房地产,拆迁补偿悬殊较大,有关系的多补,没有关系的少补。有的人通过拆迁发了横财,一夜之间成了暴发户;有的人“居无处所,或者居住条件非常恶劣”,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有两种:一是征收拆迁,即集体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其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二是城市房屋拆迁,即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及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补偿的依据和标准不同,裁决的程序不同,前者“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后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无论是何种拆迁,拆迁人都应当依法办事,做到拆迁、评估合法,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二、拆迁协议应当平等协商,否则有权拒签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称拆迁合同,是指拆迁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就补偿安置和房屋拆除的有关问题达成的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的主要条款,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2)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3)搬迁期限;(4)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拆迁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拆迁当事人就拆迁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拆迁当事人应当对房屋拆迁协议的主要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如果对拆迁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达成合意,则拆迁协议不成立。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拆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协议,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平等协商 、依法签订,否则有权拒签。 三、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维权,保护合法权益 拆迁工作是因建设的需要而进行的。被拆迁人应当正确对待拆迁,积极参与拆迁工作,主动收集拆迁资料,包括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方案,以及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资料和评估报告等。特别要重视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因为估价结果是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用的依据,直接关系到动迁户的切身利益。如果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应当及时申请复核估价;如果被拆迁人不了解拆迁的操作程序,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拆迁,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动迁户应当重视拆迁,千万不能置之不理,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被拆迁人应当依法办事,及时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