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眠河综合整治区域国有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本次拆迁采取货币化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被拆迁户可以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作为补偿安置。 二、单位公房由市政府另行制定补偿安置政策。 三、对于合法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按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补偿安置:1、产权人组织房屋原租赁人继续承租,并重新订立安置后的租赁协议;2、和原租赁人解除租赁关系,并由租赁人给予承租人货币化补偿,具体补偿标准300元/m2,按租赁证面积一次性支付给承租人。 四、居民私房补偿标准,依据2008年度桐城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桐价字[2008]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评估予以补偿。 对持有出让证的拆迁户按用地面积扣除使用年限,另计算土地补偿金;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及房产, 因规划实施和龙眠河综合整治需要,可予以回购。 五、对只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拆迁户,为鼓励其自行购房安置,奖励700元/m2,但不再享受过渡补助费。 六、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原则上按照被拆迁房建筑面积与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与提供的回迁安置房面积就近高套进行置换(拆一还一)。对拆迁建筑面积小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户,10m2(含)以内的按回迁房安置价1700—1780元/m2购买回迁房进行置换;大于10 m2以上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购买。回迁房与被拆迁房同等面积部分找补建筑结构新旧差价,拆迁户原则上按每户置换一套回迁安置房。如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回迁安置房最大户型面积以上的,可以选择两套回迁安置房,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 七、对被拆迁人房屋拥有合法产权,按民政部门确认为“双困户”时的实际人口,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13m2,又无其他处住房,且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户,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拟提供不低于人均13m2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该套安置房面积在人均13m’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找补房屋结构、新旧差价,超过人均13m2建筑面积的部分,10m2以内由被拆迁人按2007年《桐城市房屋基准价》购买,大于10m2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购买。如实在无能力支付购房款的被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也可依据相关政策,通过进入廉租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八、对檐口高度低于2.2米以下的庇屋搭盖、附属物等只予货币补偿,不作产权置换。 九、回迁房的地点、价格: 1、安置点与安置区域: 1号安置点。位于明秀路、同安路、同康路、海峰路之间区域的拆迁户在此区域内择点安置。 2号安置点。位于龙眠中路、同安路、明秀路、海峰路之间区域的拆迁户在此区域内择点安置。 3号安置点。位于龙眠中路、红星路、同安路、龙眠河东侧之间区域的拆迁户在此区域内择点安置。 4号安置点。位于龙眠中路、文城东路、和平路、同安路、龙眠河西侧之间区域的拆迁户在此区域内择点安置。 位于龙眠中路、文城东路、党校、龙眠河西侧之间区域的拆迁户可在1号、2号、3号、4号安置点选择安置。 2、回迁安置房价格: 1号安置点价格为1700元/m2(均价);2号安置点价格为1800元/m2(均价);3号安置点价格为1800元/m2(均价);4号安置点价格为1800元/m2(均价)。 十、回迁安置房楼号的选认: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执房地产证明等文件和锁匙到拆迁指挥部予以登记,交锁匙后由指挥部派人现场验收,并发放封房证,根据封房证的顺序号选定楼号,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十一、营业房的认定与补偿: (一)认定: 1、依据房产证上载明的房屋性质和用途和土地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性质认定为营业房的。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即视为改变后房屋用途确认(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签发时期为准)。 (二)补偿: 1、综合整治区域内营业用房,原则上不再安置,如果确需要求安置的经营户,应书面报告指挥部,同意后,由指挥部安置到“1号安置点”; 2、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营业用房户,为鼓励自行购置营业用房再就业,分地段给予一定奖励。 (1)、龙眠中路营业用房(底层)奖励标准为3000元/m2。 (2)、和平路(底层)、同安路(底层),奖励标准为1500元/m2。 (3)、文城路(底层)、红星路(底层)、龙眠河东西两侧(底层)和其它龙眠河综合整治区域内的营业房(底层),奖励标准为1000元/m2。 3、对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中未登记房屋用途或原登记为住宅房屋,但实际用途为营业且又未到规划、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被拆迁人,在登记调查日前已累计营业二周年以上(含二周年),其工商、税收登记证齐全,营业执照登记地点、实际营业地点与被拆迁房屋地点相一致,考虑到其确实作营业使用,且税收及工商管理费依法交纳的,对其实际营业面积部分在按住宅房屋评估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金额。 增加补偿金额=按住宅房屋评估补偿额×实际营业月数× 2%(注:增加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补偿额) 同时,该实际营业面积部分按营业用房标准补偿搬迁补助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100元/m2。 十二、超过拆迁期限,因工程建设安全的需要,提前3天告知被拆迁户,可实施停水、停电、停气。 十三、奖励及过渡办法: ①拆迁过渡期自被拆迁人交钥匙到发放回迁安置房钥匙止,给予每人每月70元的过渡费(按常住人口数);或按4元/m2拆迁面积补助过渡费(单户最高不超过500元/月;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当日交锁匙的,每平方米奖100元,逐日退减5元,第20日内搬迁的,奖励5元/m2。搬家补助费4元/m2。(选择回迁安置时享受两次) 十四、本方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