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转自新华网安徽频道在线举报栏目: 新华安徽频道: 姚国年,出生于1972年,家住桐城市孔城镇桐梓村,农民。2006年8月16日,在新渡镇工业园兴办企业施工场地现场,因工伤亡。事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在桐城市法院拖延了长达三年时间的"马拉松"诉讼。经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再审,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了同一错误判决。判定:诸被告赔付受害人总<!--ADV_CONTENT-->金额332953.05元,其中承包商高礼得赔偿3万,其余30万由车主范德银一人承担,而开发商余声明不负法律责任。对此,我们认为: 1、无论是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桐城市人民法院都明显存在严重错误,导致执行难。 业主余声明(土地开发商)未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高礼得,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死亡事故。一审民庭庭长胡立平认为:余声明开发企业平整土地是"简单劳动",因此,他不负法律责任。法院把作为整个建筑工程一部分的平整土地人为地划分出来,导致主要被告车主范德银不服,认为桐城市法院的判决不公而不愿履行赔付义务。后来,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按理说市法院再审应该知错即改,可他们将错就错,以维护法院的形象,却无视法律的权威。 2、桐城市法院经民庭一审再审,加上刑庭开审,至今仍不清楚被告司机胡荣奎的地址,更不知道车主范德银的确切住址。原告到市法院询问缘由,市法院副院长韦立还振振有词:被告的地址应由原告提供,"你们连被告的情况都不清楚,那还告谁?"可我们与被告素不相识,从未谋面,我们凭什么应该知道被告的详细情况呢?那要法院干什么? 3、受害人王爱民,在痛失丈夫的情况下,怀着极其悲痛的心情,于2007年7月6日母子二人(孩子9岁)到法院询问有关一审的执行情况,却遭到法警队长徐国接二连三地殴打。还是法院执行庭的好心人吴问银带她到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救治。如果没有法院领导的支持、指使,我想法警是绝对没有胆子这样胡作非为的。 桐城市人民法院将本来一件很简单的民事赔偿案人为地弄得复杂起来,视法律为儿戏,故意为开发商余声明开脱罪责,让他不承担责任,致使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目前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还受到执法部门的殴打,天理何在? 我们请求媒体对法院的错误判决予以监督,以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申报人:王爱民 2008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