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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她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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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8 13: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刚在央视网站上看到5月15号播放的《谁来为她作主》,讲的是我市民政部门为流浪女代理维权的事!

[此帖子已被 林子 在 2007-5-18 13:21:42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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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8 13: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Re:谁来为她作主

文字内容如下:


桐城市

  “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中秋节历来是平安、宁静、团圆的时刻。可是2005年中秋节这天,就在家家户户准备举杯赏明月的时候,在安徽桐城市发生了一件事,让越来越多的人感到紧张、不安起来。


桐城市人民医院

  2005年9月18日,正是传统的中秋佳节。傍晚时分,桐城市人民医院骨科的医生护士,正准备下班后回家和亲人团聚。突然,楼道里急匆匆推进来一位特殊的病人。

  桐城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王六五:这个神志不清,体检时面色苍白。

  桐城市人民医院护士长程晓化:而且身上到处都是血迹。

  医生王六五:骨盆骨折,双下肢粉碎性骨折。

  护士长程晓化:那个皮肤撕裂,臀部有一个大切口非常大,最起码有十几公分那么长,而且出血量非常大。

  患者是一名女子,三十多岁。医护人员对她的伤势百思不解,但病情已容不得他们去多想。

  医生王六五:极有可能随时死亡。

  但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医护人员却发现,她身边竟然一个人也没有!

  护士找遍了每个角落,却怎么也找不到患者亲属!

  护士长程晓化:没有亲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亲人。

  谁把她伤成这样?谁把她送来的?她的亲人又在哪里?

  没有亲属在场,交不了手术费,也没有人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抢救该如何进行呢?

  医生王六五:首先要征得家属同意,在病人智力清醒的情况下,应该也征得病人的同意,没有人签字的话,一般不给做手术。

  2005年的这个中秋节,对于安徽桐城市来说,还真称得上是多事之秋。就在桐城市人民医院为一名莫名其妙的患者左右为难的时候,桐城市公安交警,也在辖区206国道吕亭镇境内,为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大伤脑筋。

  民警江学剑:等我们仔细勘查以后,就是发现那个螺钉,那么这个螺钉应该是掉落下来,肯定有它的蹊跷。

  这颗小小的螺钉,让民警江学剑不安起来。凭着多年的经验,他觉得螺丝钉不应该出现在这里。可它的出现意味着什么?他隐约感到,刚才那起事故并不普通,背后肯定有文章。

  就在几分钟前,江学剑刚刚处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是肇事司机自己报的案。

  肇事者:当时刚好是光线不是怎么很好,那天刚好是中秋节吗。

  肇事者:当时迎面刚好有辆车开过来,灯光特别刺眼,没看见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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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8 13: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Re:谁来为她作主

 肇事者:当时感觉自己车从一个什么物体上碾过去了。

  受伤的是一名女子。当时陈某正拉着货物急着回家,却不想忙中出错发生意外。

  肇事者:既然是自己闯的祸,自己肯定得承担。

  陈某的态度很积极很积极,事故处理很快接近尾声。但此时,民警却发现了一个可疑的细节。

  民警江学剑:因为货车前面没有撞击痕迹。

  既然撞了人,为什么车前面没有任何撞击的痕迹呢?

  记:你有没有看到自己的车碰到人呢?

  肇事者:没有,我的车没感觉前面有碰撞,只感觉后面车辆从一个物体上面碾压过去了。

  江学剑又仔细检查了陈某的车辆,可以肯定的是,这颗螺丝钉跟肇事车辆毫无关系。

  根据肇事司机的描述,应该是受害者早就躺在路边了,似乎就专等着他的车开过来。这大过节的,一名三十多岁的女子怎么会独自一人躺在路边?难道是喝醉了?可民警在现场没有发现一丝醉酒的痕迹。这名女子是什么人?在货车肇事之前还发生了什么?现场意外出现的这颗螺丝钉又该作何解释?一连串的疑问都没有答案。但此时,桐城市人民医院的医生,似乎比民警更加紧张。

  医生王六五:失血性休克,就是如果不及时抢救的话,随时有生命危险。

  伤者是120救护车送过来的,正是交通肇事现场被撞伤的女子。可是,没有亲属,手术如何进行?医生马上把这一情况报告给院长。

  桐城市人民医院院长汪革新:应该说像这种风险性手术,应该是由家属签字的,这是国家的医疗规范里面有。但是没有家属怎么办?国家也开辟了一个通道,就是有医院的总值班和医院有关领导签字,也可以进行手术治疗。

  汪革新没有犹豫,他马上签了字,受伤女子被送进手术室。

  医院院长汪革新:所有抢救性治疗,我们先不管有没有交费,我们都先抢救,后在病情稳定以后,再催缴有关费用。

  记:那如果要是在手术过程中出了事怎么办?

  汪:先抢救患者,抢救患者的生命,有没有责任,在这种紧急的情况下,我们医护人员,包括医院各级领导都不考虑这个问题 。

  护士长程晓化:接着给她配血,进行输血,抢救休克症状得到缓解以后,马上进入手术室进行清疮缝合。

  手术室里,每个人的表情都很凝重!患者失血过多伤势严重,抢救能成功吗?

  在事故现场,民警又有了新的发现--一道特殊的刮痕。

  民警江学剑:这个刮痕是一个比较硬的物体,在地面,跟着个水泥地面一摩擦,形成的比较长的刮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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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8 13: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Re:谁来为她作主

民警判断,这道刮痕也不是肇事货车留下的。

  民警江学剑:根据这个刮很我们判断,应该属于小型车辆,应该是摩托车造成的刮痕。

  江学剑忽然想起了那颗螺丝钉!

  民警江学剑:牌照螺钉,我们一看就知道,

  此时江学剑心中豁然一亮,他有了一大胆的推测。

  民警江学剑:一辆摩托车把这个女的碰倒了,碰到了以后,后边来的那个货车,把她碾压了。碾压过后,那个货车驾驶员马上停下来(报警)。

  肇事司机:我觉得应该是。

  果真是纯属巧合,受害者不幸遭遇两次事故?还是这背后另有隐情呢?如果推断是正确的,肇事摩托车有什么特征,车主长什么样子?这一切只有受害女子最清楚,等她醒来,案情应该能真相大白。此时已经过去了几个小时,伤者应该醒来,所以民警匆匆赶到医院。

  经过几个小时的紧急抢救,受伤女子逐渐醒了过来,医生们送了一口气。但是,该女子醒来后的表现,却出乎所有人意料。

  护士长程晓化:就是吐口水,吐唾沫,往我们医务人员脸上吐唾沫。而且她一阵一阵大笑,发笑。

  吃完饭后,该女子把饭盆随手一扔,护理人员捡起来。

  医生王六五:我们评估这个病人精神失常。

  伤者怎么会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她是本来就有精神病,还是车祸造成的呢?

  护士长程晓化:当时我们判断神经系统没有受到车祸撞击。另外一个呢,指甲老长了,皮肤特别的脏兮兮的。我们一看就不是在家庭生活的一个人,肯定在外面待的时间长。


无名流浪女

  受伤女子是精神病患者,所有人都傻了!整个抢救的费用好几万,这笔钱谁来替她支付?下一步谁来照顾她的生活?一切都成了未知数。大家一合计,当务之急还是尽快破案,找到肇事者让他赔偿,也好支付医疗费用,解决她今后的生活问题。可是,这个女子连自己姓什么叫什么都不知道,更提供不出一点有价值的线索,侦破工作也陷入困境。

  几个小时过去了,江学剑感到山重水复,他只有再回到案发现场,想碰碰运气看会不会有新的发现。

  突然,眼前出现了一样东西。

  民警江学剑:一个牌照螺钉,这个牌照螺钉上面有一个“皖”字。

  这个“皖”字,说明肇事摩托车是安徽省内的,排查工作不至于大海捞针茫无目的。可是没有车牌号码,仅凭一个“皖”字要找出一辆摩托车又谈何容易?

  就在这时,有一位村民反映了这样的情况。

  民警江学剑:他说她发生事故以后,他看到了,然后他骑个摩托车,跟着逃逸那个摩托车后边追,追到前面以后,前面那个肇事摩托车绕了一个弯,走了一个小路跑掉了,没追到,但是当时他有心记下这个摩托车的尾数号码,尾数1578。

  有了这个车牌尾数,排查工作变得眉目清晰起来。

  民警江学剑:我们通过这个网上进行现查工作,就是确认这个尾数,我们这个余城镇,有一个,登记的有一辆车辆,与这个现场有一些相符。

  2005年10月,肇事司机洪某被抓获。据交待,当天晚上他意外撞伤无名流浪女,然后逃逸。

[此帖子已被 林子 在 2007-5-18 13:23:57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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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8 13: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Re:谁来为她作主

交警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洪某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陈某负次要责任,流浪女无责任。在医护人员的照料下,流浪女的伤治好了,但是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如果没有人照顾,根本无法生存下去。眼下责任是划清了,可是,流浪女无亲无故,自己又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谁来替她主张权利,向肇事者索赔呢?

  桐城市公安局局长汪德友:没有她的监护人,没有她的权益人,所以无法结案,所以我们比较,感觉到非常棘手。

  为了找到流浪女的亲人,警方在当地媒体发布广告,也派人出去四处打听。但是两个月下来,还是一无所获。

  公安局长汪德友:找不着她家属,没人应诉的话,没人代为处理的话,那这个案子我们就很难办。特别最重要的是伤者的今后生活怎么办,谁来问她,谁来管她,这是个最大的难题。

  公安局结不了案,医院也结不了帐。流浪女只能暂时先住在院里,由于这个女子有精神病,医院还专门请了一个人照看她,每天又多了30元的开支。

  医院院长汪革新:我想这个病人,也可能就交不了钱,我们也没有这个思想准备,她能够交到钱。就包括我现在还有一个病人,现在也正在康复当中,一分钱还没有,跟这个病人差不多,就现在还住着也没有人来认领。因为我们是国营性福利机构,应该履行好它的社会责任,

  尽管医院承担了额外的责任,但是这样下取总不是个办法。

  桐城市公安局的汪德友副局长,也在为这件事绞尽脑汁。经过再三斟酌,他有了这样一个想法。

  公安局长汪德友:因为民政部门,它对于流浪汉,社会上的一些贫困人员它有救助的义务,由此我们想到了,能不能通过民政部门起诉肇事者,给伤者以经费保障,给伤者以着落。


桐城民政局

  2006年7月3日,桐城市公安局向市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建议由民政局出面对流浪女的人身伤害提起民事赔偿,并负责安置善后工作。不料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提议一传出,就遭到了质疑。

  律师 华薇:因为我们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间有明确的规定,就是说你向法院起诉的时候,原告它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很清楚。

  记者:但是民政局显然跟这个流浪女不会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华薇:对啊,它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说,它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到底谁能来替精神失常的流浪女维权呢?桐城市民的看法也是见仁见智。

  桐城市民男:找不到监护人,监护人的弱势群体还是比较多的。如果我们政府部门都不来为他们伸张正义,为他们维权,那我们这些人,他生存怎么办,他的生存权,他的健康权都得不到维护。

  桐城市民女:像类似这种事件,都去找民政部门,那么民政部门它能够代理得完吗,所以我觉得,流浪女虽然说她作为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或者其他人的关心帮助,但是不应该由民政部门出面代理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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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8 13: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Re:谁来为她作主

消息传到了桐城市民政局,他们也感到事情有些棘手。

  民政局长郑亚东:这个交通肇事首先应该是要赔偿问题,要解决这个赔偿问题,但是怎么解决这个赔偿问题,作为民政部门有没有这个责任来解决这个赔偿问题。因为民政部门,按照过去的惯例,我们没有这个责任来承担这个义务,来为她打官司,没有这个责任。

  其实遇到这种麻烦的还不只是桐城市民政局一家,这种麻烦,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出现过。在江苏高淳县,曾经先后有两名无名流浪汉被肇事司机无辜压死。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为死亡流浪汉打官司维权,提起索赔诉讼。一时广泛受到媒体关注,有的媒体称之为“全国首例”。但这起案件的结果却不容乐观。

  2006年4月,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死亡的无名流浪汉之间没有近亲属关系,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裁定驳回其诉求。

  无独有偶,2006年7月,湖南省临湘市也发生了此类事件,民政部门也出庭为无名流浪人员出庭维权,向肇事者索赔,却得到了法院支持,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临湘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支付赔偿款15万元。

  相似的案例,不同的结果。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国内对不知名流浪人员在外乞讨、遭遇车祸等事故的法律救助制度尚属空白,社会救助体系还有一些盲区,所以出现不同的结果也在所难免。民政部门有没有权利做,如何去做,都没有规章可循。这种情况下,桐城市民政局又该做何选择,是进还是退呢?

  就在各界为这件事左右为难的时候,流浪女还是静静的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外面发生的一切,她都不会知道也不会懂得。但是,桐城市的人们,却必须要想出一个办法。

  公安局长汪德友:不论她是残疾人,还是正常人,我们都应该积极地为她今后的生活,为她的生命健康着想。

  很快,市长在公安局的请示报告上作了批示,要求民政局对这项工作作出安排。

  桐城市副市长潘桂亚:这是一个无依无靠的,外地的,身份不明的,而且又是一个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清,所以我们地方政府有这个责任来对这个,对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照顾。

  面对市长的批示,民政局觉得责无旁贷,但是真的要操作,却又面临一道难以跨越的门槛。民政局作为一级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赋予了他救助的社会义务。但是,却没有赋予他替别人打官司的权利。

  民政局长郑亚东:法律上没有赋予给他打官司,这些事情没有。这个找不到条文,找不到这个法律条文,找不到。

  律师 华薇:那么这种精神病患者她是遭受人身损害了,那么有人可以替她主张权利了?那么她造成别人人身损害的时候,谁来,那么别人向谁主张权利?是不是也都可以向民政部门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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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8 13: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Re:谁来为她作主

谁来为像流浪女这样的人来主张权利,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难以找到明确答案。可另一边,流浪女在医院呆了好几个月了,花费也越来越多,无论如何这种局面不能这样悬而不决了。桐城市民政局再三斟酌,终于做出了决定。

  民政局长郑亚东:她有生命权、生存权,她的合法权利应该受到保护。作为我们民政部门,也责无旁贷应该对她实施救助,实施救助,所以呢就不管,我们的这个最后的结果如何,我们这件事还是要做的,要做,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和律师反复协商后,桐城市民政局以无名流浪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洪某、陈某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安庆分公司三被告,共赔偿原告无名氏经济损失45万8千余元。

  尽管有败诉的前车之鉴,桐城市民政局还是急流勇进,出庭为流浪女维权,这次的结局会怎么样?他们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2005年11月,在桐城市人民法院主持下,肇事司机洪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共赔偿流浪女各种费用162500元。

  桐城市法院法官程巧梅: 未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都是应该有监护人的,法律上规定的一般是父母、配偶、子女、成年的子女或近亲属,如果找不到这些监护人的情况下,最后,法律上最后一个界定就是民政部门,民政局。这在《民法通则》第17条最后一款有规定的,所以我们认为民政局代理流浪女进行诉讼,应该是不违背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后,赔偿款全部交到了民政局。民政局先拿出68000元支付了医院的治疗等各项费用。现在,流浪女被安置在民政局下属的社会福利院,剩下的9万多元的赔偿款就放在福利院,作为她今后的生活和护理费用。

  桐城的流浪女终于得到了妥善安置,民政部门出面,为无名的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名流浪人员维护权益,让我们感受到了社会对人的关爱,对生命权的尊重。这个案例的结果带给我们些许暖意,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

  法学博士 陈志远:给我们的思考就是,赋于这样的民政部门这样的主体,诉讼实施权,担当原告的身份,或者说就是明确的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像美国、美国、像日本这些国家他们的公益诉讼制度就比较健全。我们这个案件当中,流浪人如果她根据我们国家如果建立一个公益诉讼的制度的话,那么她的权利的保护完全可以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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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8 13: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Re:谁来为她作主

视频地址如下,一开始的时候可能比较慢,慢慢等一下就可以了!

mms://winmedia.cctv.com.cn/jingjiyufa/2007/05/jingjiyufa_300_20070516_5.w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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